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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银行业务对巴塞尔银行监管体系的挑战与反思

  1999年4月在国际清算银行发起下成立的“金融稳定论坛”亦对克服离岸金融的脆弱性作出了一定的贡献。该论坛基于对形成国际金融体系的重大脆弱性原因的认识,设立了三个部门,以分别对高杠杆风险交易机构、离岸金融中心和短期资本流动三个论题进行研究,并于2004年5月公布了关于评价世界离岸金融中心的金融监管、信息披露和法制完善程度的报告,其从稳定国际金融体系的角度将全球43年离岸中心分为三组,体制相对完善的为第一组,有必要改善的为第二组,存在问题的为第三组。该报告的意义在于为有关国际组织制订相应的监管措施提供了基础,并对离岸所在国或地区起到了警示作用。
  (二)分析
  从目前对离岸金融业的监管来看,其监管主体呈现为多元化的特点,既有一国基于货币的国籍属性所行使的监管权,亦有一国基于市场所行使的监管权。因此,对离岸金融业务的监管是一种国内监管与国际监管的双重标准的综合,是一种东道国监管与并表监管的重叠。从形式上分析,对于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似乎是天衣无缝的,因为若深入地考察国际离岸银行业监管集团组织,我们很容易发现该组织本就是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影响下成立的,且该组织所出台的文件大都受到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影响。巴塞尔银行监管体系目前已代表了全球先进的金融监管理念,已为银行构筑了比较稳固的金融防火墙。若从这一角度分析,离岸银行业的监管应该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而事实却恰恰相反,离岸市场监管相对宽松,不受任何单方而完全控制。这首先与离岸市场的运作特点有关。离岸市场运作的最根本特征之一是对各国管制体制的套利,[6] 即离岸市场的参与者利用相关国家法规的有利规定,特别是豁免性或例外性规定,对离岸金融交易进行设计,从而达到监管宽松、成本低廉和高效运作之目的。对此,可以内外一体型离岸金融市场作更详细的分析:
  虽然在这种类型的市场中,其离岸金融业务与在岸金融业务不可分离,资金也可以自国内流入或自国内向境外流出,非居民既可以经营在岸业务,也可以经营国内业务,从而可以利用两个市场充分发挥资金与业务的相互补充与促进作用,但是在这类市场中仍然是内外有别。如在伦敦欧洲货币市场,英国对从境外流入的资金不实行存款准备金制度,不征收利息,对离岸金融机构在岸业务和国内业务则必须缴纳存款准备金和有关税款,而且对金融机构严格控制全面业务执照的发放量,[7] 对于以境外流入的资金经营在岸业务实行在岸金融业所普遍适用的监管规则。从这,我们可以看出在目前各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日益完善的情况下,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仍然是一个被人们淡忘的区域,其根本原因在于以主权国家为基础的国别利益的存在。一国为了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入本国,无疑必须依于政策的导向。[8] 这无疑为离岸金融市场的存在与发展提供了理想的空间与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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