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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以北京酒仙桥拆迁案为例

  四、同步拆迁是否侵犯被拆迁人的平等权?
  酒仙桥拆迁案的另一个创新之处在于首次采用了同步拆迁方法。所谓同步拆迁,与其他拆迁方法不同的是,为有效杜绝“钉子户”,拆迁并非采取签一户搬一户的方式,而是居民中达到一定比例的人都签订补偿协议后,才实行搬迁,从而避免了越到最后拿到的补偿越多的现象。[19]
  钉子户也是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顽疾”,[20]在政府与被拆迁人的关系中,要么政府居于强势地位(常态如此),可能对被拆迁人进行强制拆迁,甚至野蛮拆迁。[21]要么被拆迁人“占据上风”,成为政府无可奈何的钉子户,向政府索取高额的补偿款。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总是在这两种力量的较量中“左右摇摆”。
  但是,笔者认为,这两种极端状态都是不合法的。在没有充分补偿甚至不符合拆迁条件的情形下,政府对被拆迁人进行强制拆迁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另一方面,在符合拆迁条件或者应当拆迁的情形下,通过索要高于同等条件的被拆迁人的补偿款来阻碍拆迁是抗法行为,政府不能一味迁就,应当强制执行的必须强制执行。否则就是政府的不作为。当然,对于钉子户,我们必须区别对待,钉子户本身要求高于同等条件的被拆迁人的补偿款,如果满足,构成对其他被拆迁人的不平等对待;反之,如果钉子户的确具备不同于其他被拆迁人的特殊困难,那么,也需要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对其给与不同于其他被拆迁人的补偿。所以,钉子户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政府如何平等对待的问题。
  酒仙桥拆迁案中所采取的同步拆迁制度在杜绝第一种不平等——同等条件的被拆迁人被不同对待的问题上确实会起到有益的作用,但反过来,却可能造成第二种不平等——不同条件的被拆迁人被同等对待。即如果强行要求所有的居民都赞成同样的补偿标准,这对于一些有特殊情形的被拆迁人来说又造成了新的不平等。因此,笔者不主张任何形式的“一刀切”,比如本案中的同步拆迁方法,政府在拆迁补偿问题上,必须区别情况,同等条件的同等对待,不同条件的不同对待,当然后者需要政府充分地说明理由,即基于被拆迁人之间合理的差别。[22]
  五、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虽然在整个酒仙桥拆迁案中,政府始终处在一个“配角”的地位上(这恐怕是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最大特色,即政府努力逃避与被拆迁人进行直接接触,从而防止 “惹火烧身”),但实际上,通过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城市房屋拆迁处处体现着政府与被拆迁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首先,根本上,由于我国实行土地和房屋的双重管理,那么,如果房屋使用的是国有的土地,要拆迁该房屋,就必然要收回被拆迁人对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诚如前述,这种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一种行政行为,而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又以有价出让或划拨的方式提供给拆迁人,这仍然是行政行为。所以,在拆迁中的关键——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阶段,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尚不存在法律关系,而只有政府与被拆迁人、政府与拆迁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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