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的法律责任制度,既要求明确市场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直接从事“电子垃圾”处理者等)违反“电子垃圾”管理法律规则时承担的相应的法律不利后果;又要求明确政府不作为、滥作为的法律责任。既要明确什么主体对什么事项承担什么责任;又要明确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形式、方式、程度。法律责任明确是这一制度的生命,含混不明的责任其危害绝不亚于无责任,只有法律责任的明晰才能保障制度规则的完整和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责任的明确其目的还是为提供救济,以保障立法目标实现。而救济的畅通又是确保责任发挥效用的一大关键。因而,集体诉讼的引入对完善此责任制度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因为“电子垃圾”侵害的往往不是某一个个人的权利,它往往是人们的共同利益、社会整体的利益。如果不建立适当的集体诉讼制度,难以很好的保障救济的及时有效,进而无法保障明确的法律责任制度的实施。
上述简单的阐述,是从“电子垃圾”问题处理各过程各角度思考而进行的制度设计。当然并不是完全的,比如还可以完善全面的电子电气产品技术标准制度,以规范产品设计制造减少高污染材料的使用;建立“电子垃圾”中介服务组织制度,以保障建立相关企业的联络网,联系起个人、企业和政府,加强信息的通畅,加强交流、调剂余缺,推动“电子垃圾”的循环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总之,“电子垃圾”问题的解决需要法律的保障,而法律的保障关键在于制度的构建。
六、结 论
以上即为我对“电子垃圾”问题粗浅的法律思考。通过以上对“电子垃圾”基本问题的叙述,对各国相关立法的综述,对我国处理困境的分析,对相关制度构建的阐述,我们大致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和启示——
1.对“电子垃圾”问题处理的重要性必须有充分的认识,这是这篇文章立论阐述的意义所在;
2.明确“电子垃圾”相关基本问题,尤其是其概念、范围,是所有其它问题的前提基础;
3.了解并借鉴各国解决“电子垃圾”问题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电子垃圾”问题的特点是我国“电子垃圾”问题处理的必由之路;
4.清晰了解我国“电子垃圾”处理中的困境,是采取对应措施、构建相应制度以解决“电子垃圾”问题的必经过程;
5.构建制度、完善立法,是保障“电子垃圾”问题解决的关键所在,也是本文的重中之重;
6.“电子垃圾”管理的制度构建必须纵贯其全部相关过程、涉及其全部相关主体、利用多种方式手段;
7.制度的构建应当明确以生产者责任为核心的各方权责体系,协调各方的利益,并注重明确法律责任的保障;
8.制度建设要符合时代的发展趋势,如强调公众的参与、强调政府的责任、强调经济方式的运用等;
9.制度的构建还需要注重各种新型手段的运用,如绿色标识的运用、绿色物流链的建设,新兴技术支撑、指标规制等。
以上论述多有引用诸学者前辈的著述文章,运用不妥、谬误之处望包涵并不吝批评指正。且本人学术理论根基浅薄,故论述错漏谬误、失之过泛、不明、不详、不妥、不深入等弊在所难免,希望大家批评并指导纠正。
2007.10.10
【注释】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83页。
参见United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Nairobi Declaration to Call for Urgent Global Action on E-wastes”,载http://unep.org/Documents.Multilingual/Default.asp?DocumentID=496&ArticleID=5447&l=en。
参见“我国亟须建立电子垃圾回收管理制度”,载http://www.sepa.gov.cn/hjyw/200611/t20061124_96469.htm(国际环境保护总局网站)。数据根据实际有所变动。
参见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Programme:“E-wasteFAQs”中“What ise-waste?”,原文是“E-wasteis a generic term encompassing various forms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equipment (EEE) that are old, end-of-life electronic appliances and have ceasedto be of any value to their owners. A practical definition of e-waste is‘any electrically poweredappliance that fails to satisfy the current owner for its originally intendedpurpose’。”载http://www.unep.fr/pc/pc/waste/e_waste_faq.htm。
同上。原文为“EC Categories of WEEE:Large Household Appliances;Small Household Appliances;Office,Information & CommunicationEquipment;Entertainment& Consumer Electronics;Lighting Equipment;Electric and Electronic Tools,Toys,Leisure,Sports and Recreational Equipment;Medical Instruments and Equipment;Monitoring and Control Equipment;Automatic dispensers。”
参见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
参见央视国际网站:“法新:中国正成为世界上最主要的电子垃圾场”,载http://www.cctv.com/news/financial/inland/20050616/100655.shtml。
参见新华社、康新文报道:“美国是电子垃圾最大制造国”,载http://www.people.com.cn/GB/huanbao/2350491.html。
参见法新社、王冲编译:“世界电子垃圾流入中国”,载http://www.people.com.cn/GB/huanbao/1073/2240157.html。
同注释。
参见尤晓娜:“论电子垃圾法律制度的建立——兼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征求建议稿)”,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5月第20卷第3期,第86页。
引自United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E-WASTES IN ASIA AND THE PACIFIC——BACK GROUND DOCUMENT FOR THEREGIONAL EXPERT GROUP MEETING”,BANGKOK, JUNE 2004, P5。
同注释,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Programme:“E-wasteFAQs”中“Why is itimportant?”。
引自http://info.ec.hc360.com/zt/dianzilaji0425/。
本节主要参见吕静:“生产者延伸责任及国外相关立法综述”,载《中国发展》2007年3月第7卷第1期,第43~46页;武增华、刘金权、王艳兰、王立新:“电子垃圾资源化中管理对策研究”,载《环境保护》2003年第07期,第14~17页;电子废弃物循环体系的实现与政策研究课题组:“中外电子废弃物循环体系立法比较”,载《中国物流与采购》2007年第02期,第66~67页;“美国、加拿大电子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的法律要求”,载《节能与环保》2007年第01期,第6~8页;陈泽勇、黄小龙、杨万颖、张赟:“欧、美、日关于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管控法规现状研究”,载《电子质量》2007年第04期,第61~63页;李华友、冯东方:“电子废物管理的国际经验”,载《世界环境》2007年第4期,第62~63页;杨永华、林培龙、王明兰:“发达国家如何治理电子垃圾”,载http://www.price007.com/MagSpeech_show.asp?speechid=477;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