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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垃圾”问题的法律思考

  (八)系统的经济激励制度。经济激励制度的核心内涵就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对某种行为作出肯定性评价,是行政职权内容的体现”,它是行政主体利用经济手段影响人们行为的一种方式。激励性政策和惩戒性政策(carrot and stick)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影响单位和个人行为的有效手段。而较为柔性的经济激励制度,往往较严厉的监管等行政性强制手段或法律强制更为有效,也更容易推行。在健全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价值规律起主导作用。很好的利用经济规律,是政策制度目标有效实现的最佳方式。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追求的主要是低成本、高利润的经济效益。尽管企业也有其自身的社会效益,但激烈的竞争下,企业进行“电子垃圾”的源头减防、综合循环、回收利用和最终处理无疑需要投入大量资本从而加大成本,况且目前技术条件下,“电子垃圾”回收利用的效益未高到企业主动追求的地步,因而企业难以有较高的热情。而在“电子垃圾”管理中,广泛运用各种经济杠杆,推行科学合理、实际可行的激励制度,无疑可有效促进企业进行有利于“电子垃圾”管理的相关活动。
  经济激励制度是经济手段的法律制度化,而且是一个成体系的法律制度,应由众多下位制度组成,如税收优惠、财政倾斜、政府绿色采购、专门性奖励、专项资金支持、信贷优惠、财政贴息、价格优惠等等。通过对在“电子垃圾”管理中“有所作为”的优秀企业,综合实施拓宽其融资渠道,完善多元化的投资机制;运用财政、税收、信贷、价格等多项宏观调控经济手段;进行专项资金支持、专门性奖励等直接激励……从而形成一整套科学合理的经济激励体系。
  需要注意的是,实施系统的经济激励制度必须遵从一些原则:1.依法奖励原则。经济激励之所以为制度,就是要制度化、法定化,不随领导者、主管者的意志而为随意转移。法定的经济激励,予以真正意义上的制度化,连续地给予符合条件者激励。坚持激励制度的稳定性,坚持奖励符合法律的规定,从而确保激励所期望达到的目的。2.经济适当、合理有效原则。激励不足,则难以达到预期目的;激励过分,则造成财政负担、资源浪费。因而经济适当、合理有效是这一制度必须遵循的原则。激励的内容与形式与所激励的对象相适应,激励的等级与程度与贡献的大小相适应,激励的标准与期望达到的目标相适应。这需要根据现实进行科学的“成本-效益”分析,做到制度的科学性,以“论功行赏”、至合理适度。3.公正、公平、公开、民主原则。“三公”原则在诸多法律制度中皆有强调,民主也使现代法治的精神内涵之一,其重要性在于它是法律制度权威性的保障,是激励市场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前提。这就要求有一套体现公平、公正、公开、民主的激励标准、激励机制,并将形成一套体现此原则的激励程序。公正公平要求机会均等、依法激励、不偏不倚,可与上述综合考核评价制度相结合;公开民主则要求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程序民主,这也是上述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制度的必然要求。4.及时、动态原则。及时地对符合法定条件者予以激励是充分的肯定和认可,这对调动市场主体参与“电子垃圾”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具有不容忽视的积极意义,是达到激励制度目标的必需。“迟来的正义已非正义”,而迟来的激励也难成激励。动态则要求打破中国激励行为的惯常做法——“一旦获奖、终身受益”、激励流于形式;要求必须依照法律、遵循机制,动态激励。流动的激励才是有效的激励。只有遵循及时、动态激励原则,才能真正实现激励效应。
  (九)畅通循环网络体系制度。我国目前“电子垃圾”管理的一个最主要“瓶颈”就是尚无健全的“电子垃圾”回收循环网络体系。这使得众多制度措施形同虚设,进而难以保障“电子垃圾”正常有效的综合循环、回收利用和最终处理。纵观各国治理“电子垃圾”的经验,凡处理得当、成效显著的国家都有一套完善的循环网络体系。因而,在我国建立畅通的循环网络体系乃当务之急。而将这种循环网络体系建设以法律的形式制度化,又显得十分必要。目前我国在这方面也有一定的尝试,效果也较好。例如中关村电子环保亭。但毕竟还未形成可靠的制度,尚未形成健全畅通的网络体系。
  建设畅通的循环网络体系制度,可以有多种方式:1.企业直建式。即生产电子电气产品的企业应“生产者延伸责任(EPR)”的要求,建立回收自己产品的绿色物流链。这适合于实力较强企业利用自己原有销售物流网络复制相应的循环回收网络体系。2.销售商协建式。即销售商们协助生产者在各大销售商场建立回收网点,这种模式也比较便利也利于宣传。3.外包产业式。即各电子电气产品企业将这绿色物流的任务外包给专门企业,承接外包企业将回收循环网络建设及相关业务作为一个产业来发展。这有利于回收的专业化、高效化和资源的集约化,这也是社会分工愈加细化的必然。4.政府组建式。即政府利用行政优势设立回收网点,从而形成畅通的循环网络体系。政府组建式利于加强政府对“电子垃圾”处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并掌握最直接的信息。这也体现了政府负责任的形象和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当然,上述各种方式并非相互排斥的,各地、各企业可根据自己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方式,并可以多种方式组合适用。其前提即要保障回收循环网络体系的畅通、便利、高效、经济。畅通循环网络体系制度,将会促使我国“电子垃圾”回收循环网络从无到有,从混乱到有序,从不全面到健全,从单一到体系。这不仅可以为“电子垃圾”的有效回收管理提供保障,也会为其他相关绿色物流链建设提供借鉴和基础,为建设生态文明提供有力网络体系保障。
  (十)严格末端无害化处理制度。就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而言,“电子垃圾”资源利用是不可能达到“全/永循环、零废弃”的;加之“成本-效益”分析考虑,某些循环利用成本过高以致难以进行。因而,最终的废弃处理是不可避免的。除了加强“电子垃圾”的循环利用外,“电子垃圾”管理的另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减少污染,这就必须建立严格的末端无害化处理制度。
  实际上“无害化处理”是一种目标追求,欲达到真正的“无害化处理”仍需科技的进一步发展作为支撑。因此这里的“无害化处理”,是指在当时当地所具备的科技条件下,综合考虑选择对生态环境破坏污染最小、避免严重二次污染的终端处理方式。当然也不得不考虑成本效益问题。将末端无害化处理法律化、制度化,一方面是表明国家的态度,可以此来引导“电子垃圾”最终处理的低害化以至无害化;另一方面是通过法律制度的作用,完善和稳定政策的保障,以促进“电子垃圾”的最终无害化处理。
  实施这项制度需要注意的问题主要有:1.分类处理。不同的“电子垃圾”所含污染材料并不相同,对环境的污染也不尽相同,处理方式也自然不能“一刀切”。因此要根据“电子垃圾”的不同类型分别处理。2.政策保障。无害化处理不能只是一个口号,必须要有明确的政策保障。这就需要明确政府的责任,提供财政、技术等支持,并加强监管、考核,为“电子垃圾”最终无害化处理提供全面而有力度的保障。
  (十一)明确的法律责任制度。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是任何一部法律生命力之所在,因而在这里将其作为一个制度,并非十分妥当。然而,制度的根本作用即保证法律规则的运行,保障立法目标的实现。法律制度就是为实现立法目标而设计的相对独立的规则系统。而明确法律责任是保障“电子垃圾”管理规则有效运行,保障“电子垃圾”问题处理的立法目标实现的最重要措施之一。因而这里姑且将明确法律责任能作为一项制度也未尝不可。再者,法律责任本质上是对权利受损者提供的法律补救,是对侵害行为的否定与惩罚,并以此来限制侵权者的肆意,从而维护合法的社会利益,保障立法目标的最终实现。它是一套独立的规则运作系统,是可以以制度论的。
  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 构建“电子垃圾”相关法律制度就是确定“电子垃圾”治理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以及协调其相互关系, 进而构筑一个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明确的法律责任制度,一方面要求责任分配上的明确,这主要由上述全面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解决;另一方面要求责任承担上的明确,即违反法律规定所需承担的不利后果。因此这一制度则主要侧重法律后果承担这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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