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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垃圾”问题的法律思考

  考核评价制度不仅适用于具体电子电气产品生产企业、还应适用于独立从事“电子垃圾”处理产业的企业,以及所有的地区、行政区划落实“电子垃圾”管理情况的监管评价。落实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应将定期考核评价与临时抽查相结合。且必须与后面将述的公众参与及信息公开制度相互结合,公众可以参与监督,且考核评价结果公开公布,让公众知悉。以科学指标体系为依据的考核评价制度可以有效监管“电子垃圾”解决进程并促进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三)双行市场准入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是各国为克服“市场失灵”进行国家干预而采取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我国在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引入了市场准入制度。在我国“电子垃圾”管理立法中引入市场准入制度,一方面要保障符合法律要求的主体更好的开展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应提高门槛严格限制不符合要求的主体进入市场。这是利用国家直接的强制手段来促进“电子垃圾”问题解决,必须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不可任意调整,毕竟过分的国家干预在一定程度上是与市场经济相左的。
  这里之所以称为双行市场准入制度。主要用意在于:1.既有优先性市场准入制度,即对环境友好型的绿色产品、绿色技术及采用循环利用的环保型企业采取优惠(如优先立项、财政补贴、税收减免、投资倾斜等)使其优先进入市场;又有限制性市场准入制度,即提高标准设置准入门槛以限制高耗有毒有害材料或难以循环利用的产品、技术及不善循环利用污染严重型企业的市场进入。2.既对生产电子电气产品的产业适用市场准入制度;又对从事“电子垃圾”处理的产业适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相关产业的资质认证,不符标准者皆不可进入市场。市场准入的层次有:对产业,即对相关产业适用市场准入;对企业,即对同一产业中的不同企业使用市场准入;对技术工艺,即相关行业不同的技术工艺适用市场准入;对产品,即对同一类型但不同环保标准的产品适用环境市场准入管理。
  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应当与经济激励制度相互结合,从而促优抑劣。此外,必须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否则表面上市场准入“效果良好”,而实际上“地下经济”活跃。这不仅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损害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尊严;而且会使“电子垃圾”问题的解决落入空谈,从而造成对环境的严重污染和资源的严重破坏。
  (四)3R基本顺序制度。3R及上述的“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资源化(Recycle)”,它强调“电子垃圾”问题解决顺序的法定化。也就是说将“电子垃圾”问题解决即包括减少或防止产生、回收利用、综合处理等过程顺序法定化、程序化。这对综合处理“电子垃圾”问题具有较强的步骤性、指导性和约束力。
  3R基本顺序制度,顾名思义,即结合我国实际,按照3R的基本顺序有步骤地解决“电子垃圾”污染问题:1.减量化,通过技术的革新,环保技术的研发应用,低毒低害新材料的运用,产品使用寿命的延长等达到从源头上最大限度的减少和抑制“电子垃圾”的产生;2.再利用,尽量再回收,通过对“电子垃圾”的修复、翻新、再制造、重组合等手段,将废弃的电子电气产品恢复原状继续使用,或将“电子垃圾”有用之一部或全部作为其它产品的组成部件予以再利用;3.资源化,与再利用类似但更微化且复杂,将流通、消费后废弃的电子电气产品通过回收、加工、提取作为基本资源重新利用。这种顺序制度是将源头上控制、过程中循环及终端处再生三者综合并程序化、制度化,极大限度的节约资源、防治污染。但当最后于当前技术不能再遵循前述顺序,或经济成本明显高于效益时,则采取符合当地实际和国家统一要求的严格无害化末端处置。
  实施3R基本顺序制度,前提要求是遵循经济规律和生态规律,即不违背合理的成本—效益分析,循环过程不得造成更严重二次污染。3R基本顺序制度是将科学合理顺序的制度化。其目的就是希望通过多管齐下的方式,从电子电气产品自诞生前直至最终处理的全过程着手,有步骤有顺序地全面保障“电子垃圾”问题的解决。
  (五)绿色标识制度。绿色标识制度就是通过简洁清晰、表意明确的标识来展示产品的相关性质,并以此促进“电子垃圾”的综合循环、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如德国、美国、日本、芬兰、瑞典等)普遍采用了这一制度,效果显著。对绿色标识的要求有:1.简单明确——清楚明了,简单易懂,但反映内容丰富、功能全面;2.经济合理——造价便宜,制作简单,不给企业或财政增加不合理负担;3.长期持续——使用时间较长,不易被损毁;4.绿色环保——易降解,不造成新的污染,否则适得其反;5.权威公正——标准统一、通过公正评选审查产生,具有较强权威性,绝不能滥而无序;6.影响广泛——通过宣传推广,有很强的认知度,被广泛熟知和接受。
  绿色标识制度的功能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1.表明产品属性。一方面表明产品是否为环保型的产品,是否符合国家环保要求,是否利于回收利用;另一方面表明产品的成分类型,以便于日后分类回收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我们知道,电子电气产品种类繁多、成分复杂,若不加分类极不利于长期使用后再回收利用。2.无形鼓励作用。对优质环保的产品予以绿色标识,是对产品及企业的肯定与激励,有利于调动企业加强产品绿色科技含量和协助“电子垃圾”问题解决的积极性。3.培养公众环境保护意识。通过绿色环保标识制度的实施,宣传环保知识,鼓励公众参与,引导合理消费、环保消费。4.与国际接轨。这是附带功用,绿色标识制度的实施,使产品更富国际要求从而具有更强的国际竞争力。
  绿色标识也应有多个层次,对于企业、对于产品系列、对于具体产品、对于产品零部件等。通过不同层次的绿色标识,以达到激励、培养、保障等多重效应共同促进“电子垃圾”的综合循环、回收利用和最终无害化处置。
  (六)全面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这一制度是各国“电子垃圾”管理制度中最为基础的制度之一,但在上文中多有提及,尤其是在各国立法经验综评关于“生产者”和“关于责任分配”中,因而这里就不再赘述。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全面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之所以谓之“全面”,在于它不仅仅是强调生产者单方的责任,而是以生产者为承担责任的核心基础,销售者连带、消费者协助分担、进口商对国外生产者责任补充、政府支持的,各有其责、各责明确的全面的责任延伸制度。至于生产者承担责任的形式,则既可以由自己直接承担,也可以将责任通过外包等方式委托给第三方,还可以由政府统一规划管理而企业负担积极协助及相关费用等。于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此外,立法中必须细化各方包括各级政府的具体责任,明确回收利用、费用承担等责任的具体分配。
  (七)公众参与及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一部法律要得到最好的实施,也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此外,公众的知情权也要求在“电子垃圾”管理中采取信息公开。作为这一制度主体的“公众”,其应当既包括个体的自然人,也包括各类组织体(如社会群体、社会组织、企业单位等)。
  公众参与首先要有保障参与的必要程序,应当明确公众在“电子垃圾”管理过程中的地位,参与的内容、渠道、方式、层次,以及救济途径(因为无救济则无权利),积极鼓励倡导并支持公众参与“电子垃圾”产生、回收、利用、处理等全部管理过程。一方面,通过舆论宣传等方式鼓励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发挥公众的监督、协助作用;另一方面,以法律形式明确公众的环境权利,包括环境知情权、参与环境决策权、监督管理权以及环境诉讼救济的权利。此外,与众多制度结合,完善公众的参与。例如,鼓励公众加入综合考核评价制度的实施,让公众享有环境评价的权利;采用一种押金制度,即让消费者在购买电子电气产品时负担适当比例的押金,当产品废弃后消费者可通过协助回收以取回押金;对于一般的企业组织使用自愿性协议制度,即政府与之签订自愿性协议,以使企业积极参与“电子垃圾”的相关制度制订及具体管理(英美国家正在实施这种新型模式);推行绿色消费和绿色采购制度,引导公众绿色合理的消费观念。
  信息公开,既可以看作是保障公众参与的有效途径,也可以单独看作是公众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对“电子垃圾”管理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使公众能更好的了解“电子垃圾”的产生、回收、利用、处理等情况,也使企业更好的了解“电子垃圾”的回收及需求信息。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加强公众对企业落实“电子垃圾”管理的相关情况的监督和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监督,以提高“电子垃圾”管理实效;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为公众、企业更合理的利用“电子垃圾”资源提供便利,并有利于加强公众的环保责任感和环保主人翁意识。各级政府应当采取相关政策、技术支持,保障与“电子垃圾”管理的相关公共信息能公开、及时、全面地发布。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制度应当贯穿于全部“电子垃圾”管理过程和各项制度实施中,置于“阳光”下的“电子垃圾”管理才更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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