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土重迁,求稳厌变”是普通国人的典型心理,大多数投资者亦然。一边是已被消费者认可又价廉质优、且对环境短期内造成污染并不严重的产品;另一边是如火如荼的舆论炒作,环保急剧升温,环保产品被大力提倡。多数投资者会选择宁可扩大再生产,低价竞争占领市场,而不是另辟蹊径或是随舆论起舞。毕竟,对于雄心勃勃的国内投资者而言,没有什么比一脚踏入与环护搭界而实际上并不成熟的消费市场更让人沮丧的。因为他们害怕舆论之潮息落后面临一再上演着惨烈的资本破局。盲目追赶潮流令无数跟随者涌进了深渊。
“对新事物的热度只有一个夏天”的现象在我国也是普遍存在的。政府如是,消费者亦如是。政府的政策缺乏长远考虑,朝令夕改的情况时有发生。新的领导上任注重环保,于是“新官上任三把火”,大力倡导扶持“电子垃圾”回收利用、综合处理。然而没有长期的法律制度保障,或者该领导因未看到立竿见影的效应而熄火,或者下一任领导因注重其他领域而取消。消费者则常因舆论的炒作而对环保型产品情有独钟,但很快也会随舆论、潮流热度的消退而对价格较高的环保型产品失去兴趣。这也是众多企业不愿投入大量资本于此领域的又一原因。
“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自利情结往往是“电子垃圾”问题处理的又一人文环境障碍。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如此,生产者的经营理念如此,一些政府部门的工作作风亦是如此。
除上述几点,还有许多人文环境的困境制约着我国“电子垃圾”问题的处理。
(六)经营理念障碍
目前有一些企业从事“电子垃圾”综合循环、回收处理和最终无害化处置的活动,国家也建立了一些试点示范项目。然而与“城市游击队”和废品收购站盆盈钵满相较,多数经营惨淡,抱怨“难为无米之炊”。在市场经济的今天,“等米下锅”必然是“无米下锅”,只有努力“找米下锅”才是生存之道。由于一些企业以政府的扶持为唯一支撑,缺乏进取动力。常常大量资本被用于建造过分豪华奢侈的厂房甚至行政楼堂,引进一些不切实际的设备(当然引进先进的“电子垃圾”处理设备是必要且重要的),而非加强回收网络建设以及原料源服务质量提高。此外,一些“电子垃圾”回收处理企业不能以市场为导向,片面忽视消费者对便宜二手产品的需求,处理手法只是粗糙的“一刀切”。且常不注重“成本-效益”分析,做出一些高成本低收益的经营活动,以致经营惨淡。这一切也直接影响了社会对“电子垃圾”回收利用处理产业的信心,进而成为我国“电子垃圾”问题处理的一大障碍。
(七)法律制度障碍
我国目前与“电子垃圾”管理联系密切的法律法规有《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
产品质量法》、《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以及可能将要出台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我国“电子垃圾”管理的立法工作尚在进行之中,一部能够全面指导保障电子电气产品清洁生产以及“电子垃圾”综合循环、回收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等各个环节工作的综合性法律还尚未出现。且现有的立法侧重点各有不同,但又常有交叉和冲突。综合性、统率性立法的缺乏致使“电子垃圾”管理始终处于政出多头、权责交叉重叠、政策矛盾的境地。不统一、不明确、不系统始终是“电子垃圾”管理的一大障碍。在制度构建方面,多部法律也未进行有效设计。在惩治各种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随意处置“电子垃圾”的行为,明确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利于合理有序“电子垃圾”综合循环、回收利用、无害处置运作体系以及完善财政、价格、税收、金融方面的激励措施等等方面,都需要良好法治的保障。此外,加强“电子垃圾”的管理还需要制定一些新的技术政策、技术规范,这些规范性文件往往与过去颁布的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标准发生冲突,形成制度方面的障碍。这些法律制度方面的障碍政府应予高度重视,并通过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特别是法律手段予以解决。
综观上述障碍,必须对症下药的各个击破,才能更好的解决“电子垃圾”问题。其中完善法律制定和制度构建是必由之路中的重中之重。因为法律制度具有规范性、稳定性、强制性、公开性、权威性等特点。只有通过制定法律、构建制度,才能稳定政策,才能长期坚持政策,才不会因领导的改变或其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也才能通过法律制度更好地保障“电子垃圾”问题的解决——
五、 “电子垃圾”问题立法展望与制度构建
我国解决“电子垃圾”问题必须以法律制度为根本保障。目前我国相关立法工作正在积极进行之中,一部制度健全有效、内容统一全面,可以统领整个“电子垃圾”管理工作的法律是现实的必需。这部法律必须明确“电子垃圾”管理的目标规划;必须明确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必须全国统一协调并注意接轨国际;必须明确所涉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各有权责、权责清晰;必须有利于建立健全畅通有效的“电子垃圾”回收处理网络体系;必须有利于完善培养全社会环保意识的引导激励机制;必须有利于调动参与各方的积极性、能动性……
而我国“电子垃圾”管理的立法是在循环经济立法的大背景之下的,因而遵循和借鉴循环经济立法的原则、制度、规则也是必需且可行的。从国际经验来看,各国也多数如此。其中“3R”原则又尤为重要,即“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资源化(Recycle)”原则。同时结合EPR制度综合构建全面解决“电子垃圾”问题的制度——
(一)“电子垃圾”管理发展战略规划制度。欲完成某项事业,必先制定一个比较全面且长远的计划,这就是发展战略规划。规划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明确目标,并通过规划的预见性、指导性、综合性、协调性来预测、指导、平衡、调控,从而实现制定的目标。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规划,一切工作都可能陷入盲目,而目标过于不切实际又可能导致“错误的口号在错误的时空指导错误的行动”的谬误。因而,坚持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制定一个清晰明确、执行力强的规划是“电子垃圾”问题有步骤、有计划解决的必要前提。
关于这个制度,主要的内容是明确“电子垃圾”的具体种类、范围,明晰处理“电子垃圾”问题在短期、中长期以及最终所要达到的目标,部署各项制度的制定、落实等。它的目的就是促进“电子垃圾”综合循环、回收利用及最终无害化处理的全面系统的实施。发展战略规划制度并不仅仅是国家一方的事,它可以分为五个层级:国家总体规划,即国家从宏观的角度制定适应国情的发展战略规划,它应当是国家经济规划具体到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一部分;部门细化规划,即主管“电子垃圾”管理工作的部门制定更为具体的规划;地方具体规划,即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协同有关部门在国家及中央部门规划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的具体规划;行业协会的规划,即各相关行业协会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制定具体明确的发展规划;企业自身规划,即企业据本企业的情况制定的符合国家、部门、当地政府及行业要求的规划,其应属于企业自身发展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当然各规划的约束效力在空间、对象及强制力上是不尽相同的,但都应具有相适应的强制效力,且明确责任,以充分保障各规划的全面实现。
(二)综合考核评价制度。考核评价,是参照一整套完整的标准体系对考核客体所作出优劣高下的价值评判。一方面它是政策落实情况信息反馈的有效方式,另一方面它也是进一步调整完善目标政策的最佳参考依据。一个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制度可以对“电子垃圾”管理进行有效的监测和预测,并能更好地监督促进相关主体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落实相关的政策,进而保障“电子垃圾”问题的有效解决。
考核评价制度有效实施的前提是建立一套科学全面的考核评价体系标准。这套标准应当符合我国的具体实情和行业的实际,应当能全面反映行为主体履行法定义务的各方面细节,应当行之有效、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并且应当有科学量化的效果(这便于国家进行明奖惩和具体落实激励措施)。这一体系标准的制定应当是国家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在借鉴各国经验的基础上,并有专业人士和公众参与进而完成的,它需要由一系列相互关联、相互制约并包含科学完整数据的指标组成。该标准体系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电子电器产品生产过程中落实清洁生产的数据(如主要有毒有害原材料使用情况、环保技术更新使用比例、产品设计使用寿命等);销售过程中有关引导环保消费和讲解产品环保使用方式的数据;产品废弃后回收处理的相关数据(如回收网络建设投资、实际回收利用比例、循环再利用比例、最终处理造成危害程度、无害化处理比例、环保投资成本—效益数据等)。当然具体数据指标应由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