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可见“生产者延伸责任”并不仅强调生产者的责任,它实际强调了以生产者为责任核心的社会不同角色在产品整个生命过程中共同分担责任的问题。强调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回收者、中央及地方政府通过有效机制共同承担“电子垃圾”回收处理责任。
(四)关于目标确立。各国在立法中,都注重回收利用目标的确定。欧盟国家历来重视环保,因而对回收率要求较高,如欧盟及其成员国荷兰、挪威等都将“电子垃圾”的回收率定在70%~80%之间;日本的回收率要求在50%~60%之间。目前,由于各国对环境保护工作越来越重视,因而许多国家又都进一步提出新的目标,提高回收利用率以适应新的需要。如日本统一要求在2008年家用电器回收利用率应不低于80%;欧盟也将在2008年重新对循环利用的目标作出更高的规定。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各国对“电子垃圾”内涵范围的规定以及对“循环利用”的认识是不尽相同的,因而不能一概以百分比断定谁的要求更高。如欧盟认为所有经过处理,最终能够利用的材料都是再生利用;而日本只将那些经过处理,可以在市场上销售或有人愿意免费使用的视作再生利用,也即“电子垃圾”经处理后的最终产品或材料没有实际价值或价值为负,须支付一定费用才有人愿意使用就不能算作再生利用。从各国的实施效果来看,对回收利用率作出明确规定的国家基本上都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预期目标甚至超过预定目标,实施的效果较好,并进而进入一个良性循环。
综观各国关于“电子垃圾”的立法,我们有许多可以借鉴的经验。反观我国“电子垃圾”问题处理,我们会发现存在较多障碍和困境——
四、我国“电子垃圾”问题处理的困境
“科学发展观”已提出多年,发展循环经济,在我国也是势在必行,科学处理“电子垃圾”问题业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在我国电子电气产品更新换代高峰期到来之时,特别是在当前物资回收市场亟需整顿规范和促进发展的情况下,通过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适当调动相关主体积极性显得尤为重要。然而数个在政府推动下建立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试点示范项目,在基层庞大的废品收购市场中却陷入困境。深入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着重重障碍——
(一)思想作风障碍
政府方面,至今仍有不少地方官员目光不够长远,片面追求GDP的增长速度,认为加强“电子垃圾”的综合循环、回收利用、无害处置等管理成本高昂,而效益显现周期长,便以当地财政无暇顾及等为托词而将“电子垃圾”处理拒之门外,现今官员的考核体系也助长了这一情势。甚至还有的地方,把进口国外“电子垃圾”、并对“电子垃圾”进行小作坊式拆解等行业作为当地的财税收入的重要来源。由于这些行业是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撑,对解决就业有贡献,于是当地政府往往处处庇护,甚至联合对抗环保监督。殊不知,这种“鼠目寸光”的行为将会造成多大的危害。即使有些地方重视了这个问题,但官僚作风严重,“冷三把、热三把”,监管不力等也时常可见。
企业方面,环保意识仍然淡薄,社会责任感不强,环保积极性不高。加之认为成本过高,“一切以利益优先”的思想更使得其无意去从事这项工作。某些地方虽强调企业责任,而并不重视实际效果,于是很多企业宁可只交钱,也不做环保。以致虽投入颇多,但对“电子垃圾”问题处理毫无贡献。
消费者的环境保护意识也亟待提高。很多人没能认识到“电子垃圾”回收处理的重要性,“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严重。多数消费者没有垃圾分类的意识,这也给“电子垃圾”回收处理带来了不便。此外,消费者没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只注重高质量、高品位的消费,而不顾及清洁消费、环保消费以及消费所带来的后果。
(二)管理体制障碍
我国对“电子垃圾”的管理实行的是分级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模式。目前“电子垃圾”问题管理涉及的部门有: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多个部门。依据现行国家立法,“电子垃圾”管理领域中主管部门是不明确的。多个部门皆有权责,而实际后果只能是要权推责以致有权无责。这些管理部门虽然在“电子垃圾”的管理手段上和管理重点上有所不同,但是还是存在诸多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的情形,个别部门的管理措施相互矛盾现象也不足为奇。国家管理体制的不顺畅致使我国对“电子垃圾”的进口、回收利用以及无害化最终处置缺乏一整套行之有效、顺畅快捷的管理办法。加之官僚作风依然严重,行政效率低下,许多“电子垃圾”回收利用处置企业无所适从。此外,一些政府部门角色定位错位,既是从事监管的“裁判者”,又是参与“电子垃圾”回收利用市场运作的“运动员”,以致监管不力不公,运作低质低效。地方保护主义也是管理上的重要障碍之一。各地以本地区利益优先,缺乏全局意识,互不合作甚至相互拆台,严重阻碍了“电子垃圾”的综合循环、回收利用和最终无害化处理。
(三)运行机制障碍
我国企业在进行“电子垃圾”的回收处理、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时,的确需要以较高成本和技术创新为支撑。由于市场经济竞争异常激烈,企业必须在不亏损的状态下才能生存和发展,才能更好的去从事环保工作。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理所应当,但也应当以经济手段进行正面激励,从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出发,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推动企业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企业回收利用“电子垃圾”。而我国的现状是,目前仍未形成鼓励企业进行电子电气产品的清洁生产以及“电子垃圾”的综合循环、回收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的良好运行机制。比如,很多“电子垃圾”处理企业缺乏回收网络也即“绿色物流网络”。加之大量“城市游击队”和废品收购站的存在,“电子垃圾”大多流入各种小作坊中,这就必然如文中上面所述,既污染了生态环境,又危害了作坊人员的身体健康,且严重浪费了资源。因此,政府必须有所作为,通过价格、法律以及经济鼓励、财政支持等手段促进建立“电子垃圾”的回收体系。明确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各自的责任范围,同时鼓励和扶持电子废物回收处置企业,利用优惠政策推进回收处置的规模化和产业化。但无疑这种机制我国目前还缺乏的,这已成为严重的障碍之一。
(四)现行政策体系障碍
加快推行电子产品的清洁生产以及加强“电子垃圾”的综合利用、回收处理以及无害化处置等已是社会共识,但实际上它与现行的很多政策是相矛盾的。比如,实施清洁生产、综合循环、回收利用及无害化处理的政策,与国家的物价政策和就业政策就有矛盾。首先,由于我国资源价格相对偏低,许多电子产品的生产企业缺乏内在的经济动力,不愿意实施清洁生产、综合利用和回收处理。至今,我国物价改革还尚未全面完成,一些资源定价仍不能由市场调控,计划经济色彩较浓,因而日益突现出对市场机制的不适应。这样,一方面过低的定价扭曲了价格信号,导致资源紧张与浪费严重,人为扩大了资源需求,鼓励了不适当的资源消费,目前投资过热,重复高耗项目仍纷纷上马就是例证;另一方面,资源低定价将使我国本来就稀缺的资源外流,如石油。而要求电子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电子垃圾”综合循环、回收利用、清洁生产必然要求以市场为资源价格形成基础,这必然使企业成本提高,而生产资料的上涨又将导致物价水平的上扬,这与国家稳定物价的政策是背道而驰的;其次,电子产品成本上涨会影响产品的国内国际竞争力,这会使本就竞争激烈但是劳动力密集型的电子电气产品生产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相当一批,后果将是大量的失业,这与国家刺激就业的政策不符。此外,在消费领域,我国正倡导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政策,过分强调延长电子电气产品的使用寿命,进行回收循环利用,就会影响市场需求,从而影响经济的增长速度;而经济增长速度下降,对社会稳定是有较大影响的。
(五)人文环境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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