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以上分析,公证机构所进行的保全证据公证,是对公证申请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法律行为或在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后所形成的法律事实所进行的保全;公证申请人提出保全证据公证行为的申请的行为,是行使请求权的体现。
二、 保全证据公证的基本原则
公证机构保全证据的行为是对民事主体行使请求权的延伸和保障,其保全的内容是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法律行为或事实。因此,对保全证据公证基本原则的思考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是围绕着民事主体行使请求权的行为及其保护,一是围绕着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另外还要考虑到以上二者之间的关系。基于此,笔者认为保全证据公证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
(一)请求权基础原则,即保全证据公证的提出必须以民事请求权为基础。
何种情况下民事主体能够提出保全证据申请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
公证程序规则》对公证申请的一般性情况作出了规定,其对公证申请主体的要求是只要“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即可申请办理该公证事项。
上文所引用“利害关系”应该是指某种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在法律主体之间起着确认和变更彼此间法律关系内容即权利与义务的作用。如果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能够影响到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增加或减少,就应该认为该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与该民事主体具有利害关系,反之则不具有。
当民事主体认识到某项事实或行为对其权利或义务的增加及减少有影响时,对该事实或行为的认定就成为影响其切身利益的一个重要因素。当某项事实或行为能确认其权利或否认其义务时,民事主体自然会去要求有关机构进行确认。如果是向公证机构提出,则经常表现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反之,当作为公证申请人的民事主体向公证机构提出保全证据的请求时,必须是以该行为或事实可能或影响其权利的增加或义务的减少为基础的,即与该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民事权利义务原则,即保全证据公证方式的保全范围以民
事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为边界。
保全证据公证以三个相互联系而又有区别的三个过程为基础和前提,即证据事实的形成过程、公证申请人的取证过程和公证机构对公证申请人取证过程的保全过程。显然,保全证据的范围是指公证申请人的取证过程和公证机构对该取证过程的保全过程。
由此可见,保全证据的范围大小与公证申请人的取证过程密切相关。公证申请人的取证过程实际上是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过程,必须遵守
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对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规定。一方面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注意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履行好相关义务。保全证据公证的取证行为和保全行为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不得与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