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证据公证的基本原则
张烽
【关键词】民事权利 保全证据公证 基本原则
【全文】
近年来,各地公证机构所办理的保全证据公证的数量越来越多,种类也日趋丰富。在这个过程中各地公证员积累了丰富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并使保全证据公证开展得越来越深入人心,成为公证业务未来发展的又一大领域,可谓成绩斐然。与此同时,面对形形式式的公证事项,公证员们一直在努力试图寻求一般性的规律来指导保全证据公证实践,以保证公证书的应有效力。
一、 保全证据公证的内涵
一般来说,在保全证据公证过程中所指证据从取证原因上看有两大来源。一是由于公证申请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如网上侵权保全证据,侵犯知识产权取证的保全证据等;一是由于公证申请人行使权利,意图通过保全豁免相关义务,如房屋拆迁过程中清点财产保全证据公证,邮寄文件行为公证,送达公证等。前一种事实证据是侵害人(或其他侵害因素)所形成,因此公证申请人一般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才能够取得;后一种是公证申请人只需通过自身的行为就可以形成这种证据。从证据形式上来看,公证申请人所取的证据有当事人陈述或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软件,还有公证申请人自身的行为等。以上几种证据形式中,除了公证申请人的行为可以仅通过自身就可以直接实施以外,其他几种均需要通过一定的途径,包括向有关当事人提出请求要求等来取得。
在对保全证据的具体过程中,存在着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三个过程作为其基础和前提。首先是证据事实本身的形成过程,其次是公证申请人的取证过程,最后是公证机构对公证申请人取证的过程进行保全的过程。其中证据事实本身的形成是产生保全证据公证的前提条件,对于侵害事实来说通常在保全证据公证进行前形成,而如果是取证过程的后一种情况即公证申请人履行义务的过程则当然与其取得证据过程是一致的。而公证申请人取证的过程和公证机构对公证申请人取证的过程进行保全的过程是同步进行的。在公证申请人取证的过程中,公证机构的保全方式有录音,拍照,摄像,现场记录等,保全的内容包括公证申请人的取证过程和取证的结果两部分。因此在保全证据公证书中,对公证申请人的取证过程和取证结果都必须作出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明,否则就不是一个完整和保全证据公证,其效力必然受到影响。当然以上所说的三个过程是为了方便理论分析,实践中这三个过程经常是相互结合在一起的。
向公证机构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是保全其权利实现和义务豁免的事实和行为,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主张权利、维护利益的行为。根据民法学者对民事权利的研究可知,权利要得到维护通常需要通过请求权来实现。首先是请求义务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而当此举未能奏效时,则进一步行使诉权,请求法院解决其与义务人的纠纷来实现其权利。人们申请保全证据公证,正是为了在向义务人或人民法院行使请求权获得更充分的证据材料方面的支持,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也是行使请求权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