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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因《古代法》札记

梅因《古代法》札记


袁开宇


【全文】
  梅因撰写《古代法》的目的,是“扼要地说明反映于“古代法”中的人类最早的某些观念,并指出这些观念同现代思想的关系”。在该书的论述当中,梅因使用了罗马法这一基本历史素材,首先,他敏锐地抓住了罗马法发展的两条历史主线:第一是从家族财产、家长权到独立财产、个人权利的演变,第二是从家族习惯法到国家制订法的演变;其次,他总结了古代法的两个基本特征,就是对家族和仪式的重视,可以说,这两个概念是我们分析和理解古代法最重要的工具。
  在考虑国家和公民关系的时候,我们曾经极大地受到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影响,认为现在国家-公民模式的形成,是因为公民为了获得国家的保护,把自己的一部分天赋权利让与国家,而国家因此必须谨慎使用自己的有限权利,不得未经授权而侵入公民权利的神圣领域。在这个理论的修正版本当中,我们认为“自然状态”的理论基础离现实太远,所以采用了“人生而平等”和“天赋人权”的思想来解释社会契约的形成,解释国家权威的来源。但是梅因提醒我们,“如果以为,目前我们为维护一个现存制度而持有的那些理由,必然地和这个制度产生时所有的情绪有其共同之处,这是不对的,这种印象是法律学上各种问题发生错误的最大根源”。(页108)从历史上考查,法律权威的起源是什么呢?从梅因对对古代社会的描述当中,我们可能会得到一些看似清晰,实际上很混淆的结论,但是这些论述无疑是有提示意义的,正如亚伦在《古代法》导言当中所说,这是梅因论述的一个“自相矛盾”之处。在这里,必须把法律权威的来源和法律制度的起源区分开来,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探讨这个问题。
  法律权威来源回答的是,制订法律或者执行法律的人和集团的权威来自何处,为什么法律可以受到人们的尊重和遵守?法律权威的来源通常与我们所说的“统治合法性”问题结合在一起,梅因已经比较好地回答了这个问题,即认为古代权威的最初来源是“神”或者“神授”,古代认为任何周而复始的现象都有一个人格化的“神”来主宰,法律也不例外。那么在这种“神”性权威的法律当中,被视为“神”或者代行“神”的法律权威的人,其行为不需要任何内在合理性的解释,也不需要赋予其正义性的外衣,而只需要以“神”的名义行使就可以了。所以,在最初的时候,法律权威同时也可能是道德和宗教权威,法律不可避免地与道德和宗教的规范混杂在一起。后来,法律的权威日益从“神”的庇护中解脱出来,因为一个神只能是一个统一的共同体的权威来源,而不可能是其它共同体的权威,所以如何界定这种共同体呢?首先是血统。梅因认为雅利安人是通过父系血统结合家族、宗族乃至血族的,这个血统的人必须遵从这个血统的人共同信仰的神,而这个神的代行人就是家长。后来这种以家族祭祀维持的“神”的权威日益成为一个不言而喻的理由,法律权威的来源逐渐被单纯的血统根据取代,即一个血统的人必须服从结合该血统的初始成员的意志,家父权的权威产生了。当然,我们并不能说法律权威的来源之间是一种绝对的替代关系,后一权威对前一权威的吸收,以及后一权威对前一权威自我解释体系的借鉴是历史的常态。这种情况在《古代法》当中已经有初步的论述,我们可以从比较熟悉的中国历史上找到相同的例证,例如满清政府为了保证在西藏的统治,被解释为文殊菩萨化身,这样就和西藏达赖的观音菩萨化身发生联系,产生了统治的合法性,即世俗政权吸收了宗教权威获得另一个领域的权威性;再例如汉朝评定天下之后,借助了周礼“法统”的解释体系,认为自己取得政权是法统相继的结果,否定了暴秦的合法权威,说明自己的合法性,在以后这种“法统”相继的解释体系,被历朝历代所沿用。可见,法律权威的来源是可以根据时代和当时的情境而不同的,但是也存在内在的历史关联,这对于我们现实地反思民主和法治的权威来源,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
  法律制度起源回答的问题是,法律这种现存制度起源于何种情境,是直接产生于何种社会行为和社会因素?梅因的观点是法律或者类似法律的早期规范“无疑来源于早已存在的习惯和惯例”,也就是说法律制度的执行者从事的是一种发现法律的工作,那么,亚伦认为这和梅因早先提出的“判决先于习惯”也是一种自相矛盾。但是如果仔细地研读《古代法》并且考究古代历史,我们会发现,在这个问题上梅因也许存在一定的思想或者表述失误,但是他已经敏锐地抓住了问题的关键。亚伦无疑是有这样的认识的,法律要么来自与习惯和惯例,要么来自与最初执法者的判决,他基本的态度是否认后者,而梅因是否也有这样的观点呢?我们可以说在这一点上,梅因的观点是存在一定的摇摆的,但是他最终还是倾向于习惯说的解释。在这里,我们要提出的问题是,法律制度的起源一定是唯一的吗?回答应当是否定的,根据前面我们关于古代权威来源的讨论,我们有理由认为权威的决定也是法律的来源,即梅因关于“判据先于习惯”的判断是有一定合理性的。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个问题,让我们先讨论一下习惯和惯例在古代社会的意义。在古代,由于人类对一些不能解释、不能控制的自然现象的困惑,产生了“神”主宰世界的观念,同时在与自然的长期博弈当中,人们发现用每种特殊的方式做某件特定的事情会获得好的结果,这就形成了经验。这种经验对于古代日人来说是十分宝贵的,因为这是当时他们为数甚少的、可以“合理预期”的事件,于是这种原因和结果之间的连接形成了一种习惯或者禁忌。正如梅因所说,“习惯是为群众所遵守的,但他们当然未必能理解它们所以存在的真正原因。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创造出迷信的理由以说明它的永恒存在。”可以说,习惯被遵从是应为其时间性,长期的经验告诉古代人这就是好的,那就是不好的,在没有判断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似乎遵从习惯是更好的选择,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古代社会自觉地发生变革是很困难的事情。这种习惯和禁忌在当时的执法者来看,就是“法律”。我们一定能够发现,习惯的时间性决定了,必须有其它的方式补充其与现实之间的差距,既然有“神”的权威,那么“神”的判决显然是最好的方式。当古代的执法者遇到一个案件的时候,他们固然可以遵从习惯,但是如果习惯尚未形成或者没有可以适用的习惯,那么他当然可以借助“神”的名义发号施令,应为这同样具有“合法性”。必须指出的是,习惯和权威判决都可能并不存在任何理性因素,而只是一种偶然的结果,在古代经验并不具或说并不完全具有现代“经验主义”的理性预设。有理由认为,在古代社会,权威的判决和习惯共同构成了法律制度的起源,有的判据还在以后发展成了一项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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