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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司法:勿以善小而不为

具体司法:勿以善小而不为


王梓臣


【全文】
  无论是法学理论家,还是实务工作者,平常总喜欢说司法为民。那么,到底怎么实现司法为民?司法为民是一个体系,其中既有宏大的价值目标,也有妥帖地体现这些价值目标的原则,同时也有促成这些目标和原则得以实现的一系列具体制度,更不可或缺的是具体行为。把司法为民视作一个系统,也就意味着我们必须注重其间局部与整体之间的关联,从而避免那种把法治或权利删繁就简,化作一些激动人心但也只是激动人心的大口号的建设思路。我们从来不缺乏口号和宣传,但是如何将这样的目标和足以促成其实现的具体行为结合起来,如何做好司法过程中最平凡的事情,却总是让人不那么乐观。
  曾几何时,我见到:一边是白发苍苍的教授侃侃而谈“马克思主义法学”,另一边是少壮派学者大谈“三权分立”、“司法审查”;一边是本土学者对“法律移植型”的外源式改革慷慨激昂到不能自已,另一边是英美留学归来的学人却把“本土文化”鼓噪到玄机难测;更令我百思不解的是,外国人也来凑热闹,我听过两个老外的讲座,一个来自德国的教授,极力推崇控辩式审判模式,而另一个英国的专家级的法官,却对职权主义的审判大加赞赏。大概正应验了《三国演义》开篇所言:天下大事,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然而,在这些潮起潮落,在这些分分合合,在这些大言不惭中,扪心自问:奉献给我们的法治美餐,我们吃了没有?阳春白雪式的高谈阔论,究竟对社会底层的下里巴人有多大意义?是否曲高和寡?
  今天的中国社会结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都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当国家改革的矛盾最终集结于法院,而司法当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却似乎没有被寄予百分之百的信任和重托:对法院的质疑频繁了,对法院的批评增多了,对法院的监督加强了。这个时候,我们不应该只是“眼里噙满泪水”,而不应该再纠缠于所谓“思想者”的高谈阔论与所谓“改革者”的纸上谈兵之间。如果我们真的“对这土地爱地深沉”,我们不要自我感觉良好了。从不知道是不是具有代表性的个别老百姓的负面舆论评价里,从当事人对法官那么坚定有力的怀疑的目光里,我们能够感受到自豪和骄傲吗?!
  我自2004年7月参加工作至今,也就三年多的时间。在这短短的三年多的时间内,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个又一个学习先进人物的高潮,似乎没有哪个是最高潮,呈现的是长江后浪催前浪、一浪更比一浪高之势!仅我所熟悉的就有蒋庆、郑培民、牛玉孺、宋鱼水、张云泉、高玉身、金桂兰等。而翻开报纸杂志、打开电视,那么,你会发现更多的关于先进人物的学习活动正进行得如火如荼,既有全国性先进,又有地方性先进;既有航天英雄,又有到政法标兵。太多的典型,太多的亮点,抬望眼,让我们目不暇接;省己身,令我们惴惴不安。究竟是时势造英雄,还是英雄造时势?这是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
  从这些先进们事迹中,我所解读出来的是:他们不是英雄,他们难能可贵之处,不是树立了时代的丰碑,而是铺就了筑路的石子。他们所做的,就是力求让每个当事人在与法律、法官、法院的接触中,不丧失或者逐步树立对法律的信心,乃至形成法律信仰(为什么在我们国家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并没有深入人心?为什么许多的不公正,非得通过“上访”这种中国特色的途径解决?深层次原因,恐怕与没有形成法律信仰有关;而民众没有形成法律信仰,又与我们整个法律职业群体,特别是司法群体信仰的缺失有关)。这些平凡的法官们像缕缕光,划破沉沉的误解与猜疑的黑翳,让忧郁的眼神看到黎明的亮光;似朵朵花,装点刚刚焕发生机的法治的春天,给人们带来收获的希望;如丝丝雨,“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这春雨浇灌了干涸的人民的土地,洗涤了每况愈下的社会风气,滋润了身处重压下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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