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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精神卫生立法 规范非自愿住院治疗行为

  第二,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精神障碍者实行强制住院治疗缺乏明确、适格的法律依据。虽然全国人大已经制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但并没有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精神障碍者实施强制住院治疗,仅规定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而该法所谓“治疗”是否意味着“强制治疗”则语焉不详。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一些地方如广东省、吉林省、上海市等省级人民政府以及青岛、大连等地自行制定了专门的地方政府规章,将违反治安管理的精神障碍者列入强制住院治疗的范围,而且实施强制治疗的主体主要不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监护人,而是公安机关。而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加以规定;另据该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应以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目的。基于这两条规定,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规章无权创设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事实上,我国存在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精神障碍者实施强制住院治疗的情况,而这些强制行为及所依照的地方政府规章缺乏《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据。
  第三,目前除上述两类保安性强制住院治疗外,我国还没有就救护性强制住院治疗(即对于可能造成自身伤害的精神障碍者或者对于虽然无害他人和社会但是病情严重的精神障碍者实行人道主义强制住院治疗)和其他非自愿住院治疗进行国家立法。
  第四,现行法律没有赋予由精神障碍者享有的住院权利。这意味着,精神障碍者难以自行决定是否需要住院和出院,也难以通过合法产生的代理人决定住院和出院。在此情况下,间歇性精神病患者、轻度精神病患者甚至精神健康的公民难以正常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没有获得合法授权的个人或机构有可能单方面决定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权利,这将难以保证非自愿住院治疗不会被用于非法目的,同时也容易造成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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