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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精神卫生立法 规范非自愿住院治疗行为

完善精神卫生立法 规范非自愿住院治疗行为


董文勇


【全文】
  精神疾病是一种严重威胁公民健康的疾病,严重者甚至会影响社会安全,近年来,我国卫生、民政、公安等部门加强了对防治精神疾病的管理。其中,措施之一就是对精神障碍者实行非自愿住院治疗,以使其能够得到及时收治和治疗,帮助其尽快回归社会。它在维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健康权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非自愿住院治疗必然要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一定程度的限制或剥夺,因此该行为应当受到严格的规范和监管。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立法,我国在精神障碍者非自愿住院治疗方面也存在较严重的制度隐患。为了保障精神障碍者的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保障一般公民的合法人身权利,我国亟需制定和完善精神卫生立法,重视并有效规范非自愿住院治疗行为。
  一、当前非自愿住院治疗行为存在较多问题
  近年来,滥用非自愿住院治疗措施的行为频频被媒体曝光,并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1998年,黑龙江省绥棱县一农民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土地承包和干部腐败问题,在县信访办认为她反映的问题“大部分属实”的情况下,却被多次送进精神病院,强制接受“治疗”。2000年,西安一小学教师被学校以患有精神病为由非法强制治疗300余天。2006年,经司法鉴定未患有精神病的重庆某女医师曾四度被丈夫送进精神病院,等等。
  目前,滥用非自愿住院治疗的问题主要是:第一,不法目的的送治。该种情形常常表现为精神健康的公民与亲属、所在单位、其他机构或他人发生矛盾,对方出于打击、报复、恶意阻截等不法目的,以患有精神病为由将该公民强行送到精神病医疗机构予以隔离。第二,不法目的的收治。个别医疗机构出于营利的目的、迫于某种压力或与某些机构恶意串通,放松收治标准,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收治程序,对缺乏明显精神疾病特征的公民草率收治。第三,精神障碍者经治疗后符合出院条件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或医疗机构拒不办理出院手续或拒绝其出院。
  对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滥用表明,现行精神病人非自愿治疗制度存在缺陷,难以在有效区别公民是否真正罹患精神疾病的基础上实施相应的处遇,不仅精神健康的公民有可能被作为精神病人对待,而且精神障碍者的非自愿住院治疗也同样缺乏必要的、审慎的法律程序保障。
  二、精神障碍者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主要制度缺陷
  第一,我国关于实施了刑法所禁止行为的精神障碍者强制住院治疗的立法不足、不完善且混乱。目前全国人大制定的相关法律仅限于《刑法》第十八条。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实施了被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且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但是,何种情形属于“必要的时候”,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由政府强制医疗”的程序也没有予以规定。相关刑法条文过于粗略不利于规范和指导法律实施,为某些机构或个人随意解释和滥用提供了可能;而且地方为执行这一规定也衍生出五花八门的立法,例如《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和《吉林省危害社会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若干规定》对于强制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所作的规定相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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