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范围的合意变更

  当然,目前也有少数国家如瑞士、秘鲁和突尼斯的立法走得较远,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协议排除对仲裁裁决的所有法定异议理由或约定在法定理由中可以提出何种理由。但如前所述,上述规定的适用受到严格限制。因此,前述规定事实上体现的是一种国际商事仲裁“非国内化”的趋势,即仲裁地虽然位于内国,但由于与内国并无多大联系,因而允许当事人排除仲裁地国法对此种仲裁的控制。至于执行阶段,则通常将该裁决视作外国裁决,并类推适用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规定对其予以审查。因此对上述裁决的司法控制依然是存在的。当然,这些国家之所以作此规定,部分原因也是为了消除对裁决的“双重控制”。(18) 虽然目前仅有为数不多的国家采取前述作法,但或许可以认为此种作法至少反映了某种新的动向。在修改《仲裁法》的过程中对此种新动向予以一定关注并在立法中予以适当采纳也未尝不可。
  (二)关于协议扩大审查范围
  如前所述,成文法允许当事人扩大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范围的国家通常限于这种情况,即立法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不包括实体问题,但如果当事人约定可以就仲裁裁决的实体问题提起异议的,则予准许。上述规定主要针对非涉外仲裁裁决而言,对于国际仲裁裁决则不能向法院上诉。
  而在美国,争论的焦点主要就在于对当事人合意扩大司法审查范围的约定应赋予何种效力。对此美国下级法院存在很大分歧,远未达成一致意见。有趣的是,对立的双方均将“支持仲裁”的政策作为其主张的依据,即认为自己这一派的观点才是对“支持仲裁”政策的真正贯彻。
  学者们对这一问题同样存在不同主张。他们在法院判决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各自主张的根据。
  支持赋予当事人协议扩大审查范围之权利的学者认为,尽管反对者声称根据上述审查,当事人几乎可以重新向法官提起案件,所以仲裁将变得缺乏效率、更加昂贵而且不再具有保密性,但反过来看,在合同中规定扩大司法审查的条款可以对仲裁员和当事人施加更大的责任,以至于他们可能更乐意参加仲裁,因为这样他们就不会受到不属于FAA所规定的失当行为标准的仲裁错误的困扰。 这就回答了成本和效率的问题。至于保密性,似乎当事人仍然有权不对裁决提出异议,从而维持争议的保密性。支持者指出,关于合意审查标准的判例的发展,可能仅仅代表了这样一种观念,即我们所需要的不再是作为一种统一的和一成不变的制度的仲裁以及其他替代争议解决机制。对这种制度予以特殊化适应了其使用者是利益各异的不同当事人这一事实。(19) 值得一提的是Alan Scott Rau教授的观点。他指出,“如果仲裁涉及任何‘公共政策’那么它应体现为在当事人希望利用仲裁的情况下为当事人提供‘迅速的、非正式的和相对低廉的’争议解决程序……而不在于违背当事人的愿望把有关仲裁的特定形象强加给他们。……最高法院经常提醒我们效率并非仲裁的最终价值:在最高法院看来,FAA的首要目标不是促进对争议的迅速解决,而是严格地执行仲裁协议——即使这样确实妨碍我们对迅速而富有效率的决策的追求。”(20)
  反对当事人合意扩大司法审查范围的学者同样提出了一系列具有说服力的依据以支持其主张。首先,承认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审查仲裁员的事实认定和法律结论显然会增加法院的工作量,从而违反仲裁的一个主要优点——减轻法院负担。其次,更严重的是司法审查的时间控制。FAA 及其他现代仲裁法规确立了对仲裁裁决快速而扼要的审查机制,而此种效率化程序的基础是前述审查应非常有限。(21) 再次,扩大司法审查范围的约定将不可避免导致一个司法体系对另一个必然不同的体系进行裁判。人们可能会质疑前述结果的合理性,特别是在仲裁员适用的不是法院地法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在国际或州际仲裁中,上述法律错误条款就可能导致尴尬的结果。(22) 最后,如果由于扩大司法审查而使国际仲裁裁决因法律或事实错误被撤销,就会增加产生类似Chromalloy案那样的问题的可能性。不难设想,在美国因所谓的法律或事实错误而被撤销的裁决很可能会根据《纽约公约》在法国或欧洲其他国家获得执行,这就会导致判决的国际冲突。(23)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