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案例是New England Utilities v. Hydro—Quebec案。在该案中,仲裁条款规定:“除了任何一方当事人可向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请求审查法律错误之外,仲裁员的裁决对各方当事人应系终局的和有拘束力的。”⑨ 地区法院遵循Gateway和LaPine案的判决,对仲裁裁决的法律错误进行了审查, 结果证明这一合同解释和适用魁北克法律的过程相当艰难。法院无疑对扩大司法审查范围的合理性是有疑虑的。这种更加严格的审查范围损害了仲裁程序的效率并可能将仲裁“由商业上有用的替代争议解决方式改变为通向法院系统的过程中麻烦而累赘的一步”。法院还担心决策质量的问题,在必须适用外国法的情况下尤甚。精心挑选的仲裁员通常比美国联邦法官更有能力适用外国法,后者是在案件起诉到地区法院时由秘书办公室随意挑选的。
2.否定立场
Gateway等一系列案例并不代表美国法院的一致观点。仍有法院对此持不同看法。
在Chicago Typographical Union No. 16 v. Chicago Sun-Times, Inc. ⑩ 一案中,第7巡回法院指出:“当事人约定因解释劳动合同或其他合同而引起的争议应提交仲裁,就是在合同上承诺将遵守仲裁员的解释。如果当事人愿意,他们可以约定由一个上诉仲裁庭来审查仲裁员的裁决。但他们不能就该裁决的司法审查订立合同;联邦管辖权不能经由合同创设。”
第8巡回法院在UHC Management Co. v. Computer Sciences Corp.(11) 一案中分析了这个问题。在该案中,仲裁条款规定,仲裁员应“受应予适用的法律的支配”。败诉当事人认为,这就授权法院可对法律错误重新进行司法审查。法院对当事人改变审查标准的能力表示怀疑:“无论如何,在国会已对此种审查应如何进行规定了明确的、自我限制的程序的情况下,当事人对于联邦法院应如何审查仲裁裁决是否有发言权尚不清楚。FAA第9条规定,‘除非裁决依照本法第10和11条的规定而被撤销、修改或更正’,联邦法院‘必须颁发’确认仲裁裁决的命令。国会并未授权重新审查此种裁决的实质问题;它要求当例外不能适用时,联邦法院除了遵守指示别无选择。”
在Bowen v. Amoco Pipeline Co. (12) 案中,当事人明确约定, 如果并无证据支持仲裁裁决,则可就裁决向法院提起上诉。第10巡回法院认定,当事人不能合意扩大法院的审查权限。法院希望通过避免仲裁裁决受到超出成文法和(某种程度上)判例法所允许的异议来保护仲裁程序。如果允许当事人扩大审查范围并因此增加对裁决提出异议的可能性、期间和费用,就会破坏FAA 将仲裁确立为一种迅速和经济的诉讼替代方式的政策,这是法院所不愿看到的。
(二)当事人对司法审查范围的限制
与前述案件相反,法院对当事人排除或限制司法审查的企图就不那么支持了。在这个问题上,法院似乎不存在分歧。每一个涉及这一问题的案件判决都指出,即使当事人的协议有相反的规定,也可援引和适用FAA有关撤销裁决的理由。
例如,在第2巡回法院审理的International Telepassport一案中,仲裁条款规定:“仲裁裁决应是终局的且不能上诉。”法院认为,该规定并未排除FAA第10 条规定的司法审查:“作为一个法律问题,我们认为,当事人是不希望对仲裁员的裁决进行超出FAA规定之外的审查。”(13) 第7巡回法院在Dean v. Sullivan(14) 一案中得出了类似的结论。一家地区法院也认为,即便当事人约定裁决应系终局的、有拘束力的以及不能上诉的,根据FAA所进行的司法审查也是适当的:“有关‘终局的’、‘有拘束力的’以及‘不能上诉的’仲裁裁决的约定并不禁止基于仲裁员滥用权力或偏袒而提起的上诉,这是久已确立的观点。……应认定当事人是意图放弃他们对争议实质问题进行上诉的权利而非对因仲裁员滥用权力或偏袒而作出的仲裁裁决提起上诉的权利。因此,根据FAA 规定的理由对仲裁员的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就是可以允许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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