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贪污贿赂案件主要与“小金库”有关。从2000年以来,某省检察院院反贪局共计初查和立案查处种贪污贿赂案件104件。初查案件中涉及“小金库”的案件比例近60%,立案查处的案件中涉及“小金库”的比例则超过70%。某区检察院反贪局自2000年至今,共初查贪污贿赂案件线索300余件,发现小金库140余个,涉及资金3000多万元。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中,63%的贪污案件涉及小金库资金,贿赂案件中42%的行贿款项来自小金库。“小金库”滋生腐败犯罪主要有“四步曲”: 单位非正常支出→主要领导小数额贪污→主要领导大肆侵吞→领导集体合伙贪污 。一般来说,小金库资金的流向总是按照这样的“四步曲”发展。就是沿着这样一个轨迹,小金库从违反财经纪律开始,逐渐演变成为一个滋生贪污贿赂犯罪的病灶。
三是通过近几年的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小金库”滋生蔓延的土壤和环境有较大的改变。近几年来,通过开展以“财政四项改革”为重要内容的源头治腐工作,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建立科学的财政资金分配和管理工作规则、运作程序和监控系统。加强财政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财经违法乱纪行为,使“小金库”在源头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止。2006年湖北省审计厅的审计报告表明,“小金库”现象只在少量部门存在,但已经不是主要的突出的问题。武汉市审计报告提出有16个部门的二、三级单位公款私存、设账外账、有的将历年广告收入或投资收益存账外、用于职工奖金、工资和业务费等项支出。
(三)关于“小金库”的特点
“小金库”具有普遍性、分散性、多样性,手段的隐蔽性、使用的挥霍性、问题难定性、查处难等特点。
1、从实施手法上看,主要有四种:一是体外循环。过去,各主管部门常常要求其下属单位上交管理费,以弥补主管部门的经费不足。现在,管理费不能收了,有的单位就将其部分费用转嫁给下属单位,由下属单位报销,或由下属单位直接与经营单位结算。在主管部门的帐上无据可查,更看不到“小金库”的影子,在下属单位的帐证上反映的是自身的经费支出。
二是帐外结算。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将其资产出租。过去,按照合同收取租金,其中租金进入“小金库”。现在,有的单位不再收取租金或少收租金,由单位直接在资产出租中拿取实物或接待,其费用由出租单位记帐,年终对方核对认可,各不拖欠。这部分收支活动在单位财务上根本没有反映。
三是返还报销。有的主管部门利用资源为其下属单位或关系户在各级财政部门争取专项资金或打小报告争取一点经费补助。资金到位后,由其项目单位按照双方的“君子协定”,从所争取的资金中返还一部分给主管部门或为主管部门报销一定额度的费用。
四是从收入不入账转向虚列支出套取现金。近年来财政部门加强了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的管理,各单位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的收据,用不开票、不入账的方式将收入存放在账外的可能已经很小。因此,少数单位违反财务管理规定,采用更加隐蔽的方式,虚列开支,虚开正规发票,套取资金。这种手法十分隐蔽,如无知情人举报和与往来单位核对账目,常规的审计、财务检查等都难以发现。2006年省审计厅报告的案例:有一个单位以会议费名义在其财务报销394万元,资金转入所属信息技术中心,将预算内资金违规用于购买礼品、餐费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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