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治理“小金库”问题的研究
傅光明
【全文】
一、对“小金库”问题的基本认识与分析
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批转的《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中曾对“小金库”的范畴作了诠释。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十几年来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我们结合本地区实际和联系监管部门情况,对“小金库”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分析。
(一)关于“小金库”含义的界定
财政部、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3月2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清理“小金库”的意见》指出:“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经过10多年的经济发展,国家的财经法规,尤其是会计制度得到了很大完善,新的经济事项不断涌现,这个定义已不适应目前形势的要求,其原因有三:
一是主体不明确,从历史渊源看,“小金库”是相对“国家金库”而言,是逃避财政监督和会计监督的资金,因此,必须首先明确“小金库”的主体,即什么样的主体私存私设的资金才能定性为“小金库”,从现状看,随着经济成分的增多,法律体系的完善,“小金库”作为一个专用名词,应当特指特定的单位,而不应作为法律术语泛指一切单位。例如,民营企业、合伙企业是不是“小金库”的主体,它们私存私设的资金不属于“小金库”的性质。“小金库”主体不明确是造成小金库处理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我们认为,“小金库”的主体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公司。同时,“小金库”的设置实质是经过单位负责人认可的。因此,“小金库”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二是定义不明确。“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规定”中“其他规定”是什么规定,不够明确。
三是定义有重复。“凡违反财经法规”与“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有重复之处,根据《
会计法》规定,单位一切收支必须真实、及时记录本单位的账簿,否则,就违反《
会计法》。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只是明确了“小金库”来源的一个方面,既截留收入,“小金库”来源的另一个方面,是虚列支出,这种现象在现实中种类很多,是“小金库”来源的重要途径。
我们认为,“小金库”的定义应修订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公司经单位负责人认可的,未列入本单位会计账簿核算和管理的,私存私放的资金,可按“小金库”来定性处理、处罚。
(二)关于“小金库”的现状
一是“小金库”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某些行业和单位比较严重。审计署资料披露,从1998年到2006年上半年,共8年半,全国审计机关共 查出“小金库”(含挤占挪用)金额1406亿元,其中分不同类型的单位,机关事业单位730亿元,企业396亿元,金融机构255亿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 17亿元,专项资金使用单位8亿元。分不同的年度,1998年111亿元,1999年65亿元,2000年133亿元,2001年83亿元,2002年134亿元,2003年244亿元,2 004年194亿元,2005年312亿元,2006年上半年130亿元。在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每年“小金库”的数额可能高达827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