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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实践和理论误区

  而且,在事实上,地方掌握着很大的权力,地方几乎什么都管,就拿县委书记来说,“除了外交、军事、国防这些内容没有,他们拥有的权力几乎跟中央没有区别。”[6]
  从上不难以看出,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既不太像传统意义的单一制,也不是联邦制,有点不伦不类。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国家结构形式上的混沌状态与世界上单一制与联邦制呈现出的趋同潮流不一样,它们是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有明确分权的基础上的趋同,而我们是中央与地方之间缺乏基本分权的混沌。
  (二)误区之二:联邦制奉行的是“双重主权”原则
  我们通常认为,联邦制与单一制有很大的区别,其中一个重要区别就是联邦制下的成员单位享有主权,联邦制奉行的是“双重主权”原则。
  自从16世纪法国思想家让·布丹提出“主权”这一概念以来,“主权”含义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原来专指“对内的最高统治权”逐渐发展为主要指“对外的独立权”。不管“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统治权,还是指对外的独立权,联邦制下的成员单位真的享有主权吗?
  美国的早期联邦制是建立在“双重主权”原则的基础上,诚如一位瑞士学者所言,美国联邦宪法“将联邦的权力与州的权力结合在一起就产生了双重主权的概念”,“将剩余权力留给地方政府,而将中央政府建立在双重主权基础之上,这是一个全新的思路。”[7](P3、9) 但后来在实际上美国修正了这一原则,美国的南北战争就是为反对南方各州独立而进行的战争,特别是在二战后,美国联邦政府的权力得到大大的强化,各州的所谓“主权”相应地大大弱化了。在世界上,只有前苏联的宪法规定其加盟共和国有退出苏联而独立的权利,但在实际上当时苏联是不允许其成员单位独立的,[②] 后来苏联解体,各成员单位纷纷独立是非正常状态。可以说,当今世界的联邦制国家不管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不允许其成员单位独立,甚至为阻止其成员单位独立而不惜进行战争。前些年的“车臣战争”就是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为阻止车臣共和国从俄罗斯联邦独立出来而开展的。显然,当今世界联邦制下的成员单位在实际上是不享有主权的。
  目前只有英联邦,才是由各个独立主权成员单位组成的联邦,但它只是名义上的“联邦”,它不是一个国家,实际上只是一个松散的国家联盟,尽管在名义上它有一个统一的国家元首即英国女王(在事实上英联邦各国的元首职权由总督代为行使,而且总督产生的决定权实际上掌握在各个主权国家手里)。
  (三)误区之三:单一制与联邦制相比,中央更具权威
  长期以来,我们存在这样一种认识:联邦制实行地方自治,其地方自主权大而中央权威小,而单一制则实行中央集权,其中央具有极大的权威。真是如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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