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
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由国土资源部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专门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06年11月,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监督管理,建设部决定向南京、杭州、郑州、西安、昆明、桂林等6个城市派出规划督察员,正式启动了城市规划督察试点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措施基本上是以政策文件的方式出台的,基本上属于行政手段上的“收”与“放”的范围,随意性较大,法治化的程度极低。显然,加快开展这方面的立法,加快中央与地方行政关系的法治化进程,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应当尽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过去有学者认为,司法改革是我国法治建设的突破口。现在看来,也许中央与地方行政关系的法治化更有可能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突破口。
三、推进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应当注意走出国家结构形式的理论误区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在实质上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国家结构形式问题,即联邦制与单一制的问题,它涉及一国的纵向权力分配,是一个关系国家稳定与发展的重大问题。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问题也就是国家结构形式的完善问题。要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有许多工作要做。笔者以为,在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探索以及推进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过程中,我们首先应当注意走出几个有关国家结构形式的理论误区。
(一)误区之一: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
尽管我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然而我国宪法学界一般根据我国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序言)、“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第3条第4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第110条第2款)等规定,认定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这是我国学术界的主流观点。
然而,我们真是单一制国家吗?
我们姑且不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在许多方面比联邦制国家的成员单位还要大,它们基本上是一个“独立王国”,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某些联邦制的特点。就拿我们普通的行政区来说,我国也未必是纯粹的单一制国家。
从
宪法的规定来看,虽然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服从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的领导,但同时又规定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即地方各级人大)由下一级人大选举或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