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行政方面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程度最低
在立法、司法方面,我国现行
宪法和法律对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已有相当的规定,尽管这些未必符合法治的要求。然而,在行政方面,虽然我国现行
宪法第
110条第2款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但目前我国现行
宪法和法律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的权限几乎没有作任何划分,其法治化程度是最低的。
我国宪法第89条在规定国务院的职权时规定国务院有权“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同时,在第107条规定地方政府的职权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而我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5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我们不难看出,现行
宪法和法律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权规定几乎一样,根本没有在法律上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权。
二、加快中央与地方行政关系的法治化是当务之急
从上可知,目前在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我国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均尚未比较彻底理顺,法治化程度还不高,并且造成了一些不良后果,影响着我国整个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有待于进一步法治化。其中,中央与地方之间行政关系的法治化程度最低,亟待法治化。特别是从这些年来的行政实践情况来看,我们可以说加快中央与地方行政关系的法治化进程是当务之急。
(一)加快中央与地方行政关系的法治化是解决当前我国诸多重大问题的客观需要
近些年来,我国矿难事故不断、征地拆迁事件频繁、房地产市场混乱、“三农”问题突出、地方领导干部腐败问题严重,等等。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然而其中有一个重要原因却往往被人们忽视,那就是地方政府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例如,2006年7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在成都举行的安全生产形势报告会上就曾明确指出:“国务院……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不少仍然停留在口头上、文件中和会议上,并没有真正贯彻落实到县、乡和企业。”“一些地方的负责人,只看到整顿关闭对地方发展可能带来的某些问题,看不到这些小矿害人死人、祸国殃民的现状,政策的执行力就这样逐级递减。”[3](P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