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民不服从的宪政意义及其中国语境

【注释】 参见杜钢建:《当代国外兵役制面临的新问题》,载许崇德主编:《宪法与民主政治》,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版,第222页。本文无意区分“公民不服从”与“非暴力反抗”的概念,尽管这种区分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从中文的角度看有时甚至是十分必要的。在西方,有一些学者主张将这两个概念区分开来,如《国际社会科学百科全书》中“公民不服从”条目的作者克里斯蒂安·巴伊认为,“应将‘公民不服从’与‘非暴力行为’区分开来。按照定义,则非暴力行为的概念排除了暴力的行使;而根据我们的定义,则公民不服从并不予以排除。”(见何怀宏编:《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7页)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53页。

如杜钢建:《当代国外兵役制面临的新问题》,载许崇德主编:《宪法与民主政治》,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版;周永胜:《论公民不服从》,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5期;丁以升、李清春:《公民为什么遵守法律?》(上、下),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6期、2004年第1期;穆丽珅:《法治视野中的公民不服从》,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5年;刘小波:《论罗尔斯的公民不服从理论》,武汉大学硕士论文,2005年;薛平军:《当前我国公民政治不服从现象的理性思考》,华中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5年,等。

参见杜钢建:《当代国外兵役制面临的新问题》,载许崇德主编:《宪法与民主政治》,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版,第229~230页。

M.B.E.史密斯:《有一种服从法律的初确义务吗?》,载毛兴贵编:《政治义务:证成与反驳》,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13页。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74页。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72页。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72~373页。

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9页。

谢维雁:《宪政与公民社会》,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6期。

徐秀义、韩大元:《宪法学原理》(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8页。

张凤阳等:《政治哲学关键词》,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51页。

翟小波:《代议机关至上,还是司法化?》,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4期。

转引自大卫·K·诺格尔:《世界观的历史》,胡自信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3页。

大卫·K·诺格尔:《世界观的历史》,胡自信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3~254页。

亨利·大卫·梭罗:《公民不服从》,载何怀宏编:《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9页。

威廉·葛德文:《政治正义论》(第一卷),何慕李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68页。

威廉·葛德文:《政治正义论》(第一卷),何慕李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68~169页。

汉娜·阿伦特:《公民不服从》,载何怀宏编:《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41页。

载何怀宏编:《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8页。

公工:《公民不服从的定义、特征及适用性》,来源:http://www.folkcn.com/bbs/viewthread.php?tid=2190,2007年2月26日访问。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55页。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73页。

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彭淮栋译,海南出版社2003年版,第202页。

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彭淮栋译,海南出版社2003年版,第203页。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版,第24—25页。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版,第51页。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版,第39页。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73、375页。

汉娜·阿伦特:《公民不服从》,载何怀宏编:《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页。

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29页。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54页。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73页。

参见丁以升、李清春:《公民为什么遵守法律?——评析西方学者关于公民守法理由的理论》(下),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1期。

参见穆丽珅:《法治视野中的公民不服从》,吉林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2003年湖南嘉禾县的强制拆迁事件基本情况如下:嘉禾县为帮助某企业在当地搞商贸城开发,不仅以行政命令强制拆迁,而且还由政府出台“四包”(即要求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做好拆迁对象中自己亲属的工作:包在规定期限完成拆迁补偿评估工作、签订好补偿协议、腾房并交付各种证件、包协助做好妥善安置工作,不无理取闹、寻衅滋事,不参与集体上访和联名告状)政策,对不能落实“四包”政策的将实行“两停”(即暂停原单位工作、停发工资)。该项目涉及拆迁居民1100多户,动迁人员达7000余人。上述政策遭到了部分公民的反抗。但嘉禾县委、县政府态度强硬,对不愿拆迁的李会明等的房屋实施强制拆迁。由于站在房顶上抵制强制拆迁,李会明、李爱珍、陆水德三人被警方带走并处以拘留。(参见有关媒体报道)这个例子虽然在形式上跟西方的公民不服从极其相近,但是,由于我国至今不具备公民不服从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及其他条件,因此,这个例子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民不服从。

转引自陈弘毅:《西方古今法治思想之输理——读〈法治:历史、政治与理论〉》,载邓正来主编:《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年刊》(2006年总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0页。

约瑟夫·拉兹:《服从法律的义务》,载毛兴贵编:《政治义务:证成与反驳》,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34页。

何怀宏:《公民不服从中的法律、道德和宗教》,载http://www.dbmanzu.net/bbs/topic.asp?bbsid=37&topicid=1751,2007年2月26日访问。

林深靖、丘延亮等:《公民不服从对谈》,http://intermargins.net/Headline/graft/Activity_03.htm,2007年5月4日访问。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