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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技术入股股东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四、技术入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了主体义务,随之而来必然要规定违反该义务的法律责任,否则主体的义务就是一纸空文,将不会被遵守。技术入股股东侵害了公司与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其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对此其所承担的法律上的各种后果就是其法律责任。技术入股股东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公司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体上属于私法范畴,因此技术入股股东违反了其义务主要承担民事责任。  
  1.《公司法》规定的民事责任  
  技术入股型公司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依照《公司法》,技术入股型公司中的技术入股股东与其他股东可能承担下列民事责任:  
  (1)根据《公司法》200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转移技术成果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  
  (2)根据《公司法》201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3)根据《公司法》28条,技术入股型有限公司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技术入股型股份公司也应该有类似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公司法》84条第2款已经明文规定:“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另外,笔者认为,这些规定属于民事责任条款,因此从《公司法》体系安排上看,该规定应该纳入《公司法》的法律责任部分中,而不应该像现行《公司法》把它放置在公司设立中。  
  2.技术入股型公司技术入股股东的特殊民事责任  
  技术入股型公司中有技术入股的特殊情形,而这种情形实质上由技术入股者(技术入股型公司成立后就转为技术入股股东)与其他股东或公司所达成的民商事合同调整,因此技术入股股东有一些自己的特殊义务,并且当他违反了该义务时就需要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  
  (1)技术入股股东未履行提交必要的法律文件、样品义务的,《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其法律责任。笔者认为,按照《合同法》,对此技术入股股东应该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以非专利技术作价入股时,技术入股股东未履行规定的保密义务的,《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其法律责任。笔者认为,按照《合同法》,对此技术入股股东应该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技术入股股东未履行技术服务义务的,《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其法律责任。笔者认为,按照《合同法》,对此技术入股股东应该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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