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论技术入股股东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5.当入股技术的实际价额显著高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技术入股股东有权利按照入股技术的实际价额,重新确定其享有的对应的股份。当入股技术的实际价额显著高于公司章程所载评估价额的,应该怎么办?《公司法》对此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在技术成果入股二年内(会计年度一年加上除斥期间一年),如果出现该情形,则公司应该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按照入股技术的实际价额,重新确定技术入股股东享有的对应的股份,从而增加注册资本。这种做法真实地确立了入股技术的价额,从而避免了损害技术入股者权益;同时,它也真实地确立了公司的注册资本,而注册资本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债权人最低限额的担保额,是公司信用的衡量标准,从而也就维护了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  
  6.技术入股股东可以优先用其新开发的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根据《公司法》3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因此,在技术入股型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对新增注册资本额有优先认购权,这样技术入股股东就享有优先用其新开发的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权利,当然该技术成果必须符合入股技术的要求。我国《公司法》第134条第4项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由股东大会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明确肯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新股认购优先权。因此,在技术入股型股份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技术入股股东就享有优先用其新开发的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权利,当然该技术成果必须符合入股技术的要求。  
  7.技术入股股东的其他权利。“公司有很多真实的合同。公司章程中订立的那些关于公司成立或发行股票的条款就是真实的协议。” 因此在成立技术入股型公司中,股东之间在公司章程中可以为技术入股股东特别协商约定其他权利,例如技术入股股东享有公司为其技术研究提供中试、工业性试验基地和资金的权利。  
  (二)技术入股股东的特殊义务  
  “现物出资(指货币以外的出资,包括技术、实物等出资——笔者注)虽然与金钱出资共同担当着资本筹措这样一种特别的经济性机能,但是该出资标的物的‘物’的特性,在其价值的评价上缺乏明确性,因此给狡猾的发起人提供了获得不当利益的机会,使得其与债权人及其他股东之间在出资上产生不均衡,有时还可能成为公司破产的主要原因。因此,在现物出资履行之际,在标榜债权人保护这一理念之下,各国均在照应资本筹集机构的基本特殊性的同时,确立严格的规制制度并使其得到发展。” 在我国,对技术入股的规制表现为技术入股股东应承担下列特殊义务:  
  1.技术入股股东提交必要的法律文件、样品的义务。以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作价投资入股,技术入股股东应当提交该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最新缴纳专利年费记录;对非专利技术合法享有出资权利的声明;技术目标及其各项性能指标、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等等,并且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必要时,技术入股股东还有提供样品的义务。技术入股股东已经许可他人实施该项入股技术的,应说明对该项技术所保留的权利情况,并提交该项技术已向他人实施许可的合同文本复印件。技术入股股东出资入股的技术为受让的技术成果,应提交技术受让合同文本复印件;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公告或备案的,还应提交公告或备案记录。  
  2.以非专利技术作价入股时,技术入股股东应承担规定的保密义务。非专利技术具有秘密性,不是公知技术,因此为了保护技术入股型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利益,以非专利技术作价入股时,技术入股股东应承担规定的保密义务。  
  3.技术入股股东的技术服务义务。技术入股股东应该把其入股技术的财产权转移给公司,并使公司掌握该入股技术,这就要求技术入股股东应承担必要的技术服务义务,例如技术入股股东应辅导和培训有关人员,使其掌握所作价的有关技术;在约定的期限内,处理有关的入股技术障碍,保障生产顺利进行。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