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朱树勤等诉潘敏、淮安市淮阴区庆华胶带有限公司股东要求解散公司案

  〔审判〕: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树勤等5人以公司长期不经营、法定代表人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为由请求解散庆华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故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朱树勤等5人主张解散公司的理由是否符合前述法条规定的要件。
  1、庆华公司自2002年至今未经营,一直处于歇业状态,而且原、被告当庭均陈述因朱树勤等人与潘敏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根本不可能就经营问题达成共识,潘敏担任法定代表人后,至今未召集过股东大会,唯一一次内容为罢免潘敏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股东大会还是朱树勤等人召集在潘敏未参加的情况下召开,故对于现在公司来说,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2、股东要求解散公司,必须在“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况下才可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里的“通过其他途径”指应当用尽公司内部的救济手段,即原告应用尽公司法赋予的股东权利,穷尽公司内部自力救济,仍不能解决僵局的情况下,才可以选择诉讼途径。原告朱树勤等5人并未穷尽其他救济途径,在此情况下,原告朱树勤等5人请求解散公司不具备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原告诉称潘敏不过问公司经营、侵占公司租金、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这属于部分股东与法定代表人之间的矛盾,原告等人完全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途径维护自己权益,这并不成为解散公司的理由。综上,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朱树勤等5人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公司股东与法定代表人之间矛盾引起的股东要求解散公司纠纷。这种矛盾在理论上被称为公司僵局,即在公司内部治理过程中,公司的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都陷于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由于对方的拒绝参加而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其他方接受或认可,或者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因各方成员持有不同的见解,而无法通过任何决议的一种状态。公司僵局在股东人数较少的有效责任公司最易出现。
  本案中,庆华公司自2002年起一直处于歇业状态,而且原、被告当庭均陈述因朱树勤等人与潘敏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根本不可能就经营问题达成共识,潘敏担任法定代表人后,至今未召集过股东大会,唯一一次内容为罢免潘敏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股东大会还是朱树勤等人召集在潘敏未参加的情况下召开,故对于现在公司来说,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僵局也因此产生。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