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朱树勤等诉潘敏、淮安市淮阴区庆华胶带有限公司股东要求解散公司案

朱树勤等诉潘敏、淮安市淮阴区庆华胶带有限公司股东要求解散公司案


陈俊


【全文】
  〔案情〕:
  原告:朱树勤、张建忠、陈宝才、王跃华、王立华。
  被告:潘敏。
  被告:淮安市淮阴庆华胶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华公司)。
  1998年4月,潘庆华、朱树勤、张建中、陈宝才、王跃华、王立华及另外12人签订《淮阴县庆华胶带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约定成立淮阴县庆华胶带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潘庆华出资26.6万元,朱树勤、张建中、陈宝才等5人各出资1.8万元,王跃华、王立华等12人各出资1.2万元,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等。2001年4月5日,淮阴县庆华胶带有限公司更名为庆华公司。同年5月4日潘庆华去世,其妻王秀华担任法定代表人。2004年7月8日,被告潘敏(系潘庆华之女)担任法定代表人。自2002年初至今,庆华公司一直处于歇业状态,公司职工未领取工资及生活费,公司亦未替职工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公费医疗保险金等,大部分职工外出打工。且自2002年至今,庆华公司的唯一收入为其对外三间门面房的租金。
  因大部分股东外出打工,剩下的朱树勤、李光曙等股东与潘敏存在矛盾,潘敏任法定代表人后未召集召开过股东大会;潘敏现任徐溜收费站正式员工,除了到公司收取门面房租金外,很少到公司去,公司现只有一老工人留守看门,无留守工作人员及财务人员。
  同时庆华公司是1998年改制成立的,公司所有职工均进行了入股,但对外仅以17人名义进行登记。潘庆华死后,其名下53.2%的股权对外名称变更为王秀华(其妻子)所有,实际上潘庆华的继承人对股权进行继承并进行了公证,其中王秀华占34.6%,其子潘锐占10.6%,其女潘敏占8%。2006年12月29日,原告等5人认为法定代表人潘敏严重损害公司及原告等股东的合法权益,且企业长期亏损,起诉要求解散庆华公司。
  被告潘敏辩称,民事诉状中原告只有朱树勤一人签字,朱树勤不能代表其他股东;从原告诉称的事实与理由中看,本案是对潘敏的个人诉讼,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关联性;公司的会计凭证在朱树勤手中而非法定代表人潘敏手中,原告诉称的理由不成立,且本案的案由为解散公司,故只能列公司为被告。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潘敏的起诉。
  被告庆华公司辩称,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应按章程规定,只有在公司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况下,首先由股东或监事要求召开董事会或监事会,在这种途径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原告等人并未召开董事会或监事会就提起诉讼。故请求驳回原告对庆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