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旅游学对旅游、旅游者的进步认识广泛、深刻地反映在发达国家的旅游立法与实践当中。先进的旅游立法不再仅仅从经济导向的角度注重旅游的发展,旅游法开始具备了越来越多的人文关怀。《日本旅游基本法》规定到:“旅游能在改进国际收支、促进和外国的经济文化交流、增进国民的保健、鼓舞劳动热情以及提高教养上作出贡献,” “普及国民健全的旅游旅行有助于增进国际友好,发展国民经济及促进国民生活的安定,并可促进地区差别的改进。” 从“增进国民的保健” 、“鼓舞劳动热情”、“提高教养” 、“促进国民生活的安定”等用语中可以看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开始深深渗入其旅游立法中。日本的《旅游场所基本空间标准》通过限制旅游景区(点)的旅游者数量,既保证了旅游者享受到名副其实、物有所值的旅游服务,又科学界定了旅游景区(点)的接待游客的可承载力,确保了旅游的可持续发展,从而维护了旅游者的长远利益,这与我国某些旅游景区景点每逢旅游旺季抱着大捞一笔的心态对来游者照单全收的现状形成鲜明对比。“近年来,经济发达国家己不再把旅游作为赚钱的手段,在旅游支出大于旅游收入的情况下仍鼓励人们进行旅游,其原因就在于己把这一活动看作是一种国民福利,旨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如果不是把人本身作为人的生存目的,是不可能有上述现象出现的。”[14]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英国主管国家旅游事务的部门就由原来的产业贸易部转为主管就业事务的大臣负责,这从一个侧面形象地说明英国发展旅游的首要动机已经从经济方面转向社会方面。出现上述差异的原因除了可以理解为相应具体规范的缺失外,立法宗旨的不同取向也是重要原因。
三、旅游者主权理念在立法上的应有体现和要求
将旅游者主权理念作为我国未来旅游法的立法宗旨,不能仅仅建立在观念层面的空中楼阁上,而应该将这一理念充分体现于旅游法具体的制度构建及其有效运行中,这无疑是一项只言片语所不能描述或代替的工作。但如上所求证,旅游者主权理念并非一项空洞的、毫无依托的主张,笔者认为,至少下列原则或主张从不同角度和方面反映了旅游者主权理念的基本要求,将它们落到实处,旅游者主权的充分实现大概就有了可以期盼的充分理由了:(一)全方位立法原则。“在旅游发展中,除了经济内容之外,还有大量的社会文化内容,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旅游发展更重要的是它的社会文化内容。”[15]旅游法不能仅仅从经济导向上注重旅游的发展,更应充分关注旅游所具有的社会文化等内容,为旅游者主权的全面实现提供完善的制度依托。换言之,我们所要立的法不是旅游业法,而应该是旅游法。将现代旅游仅仅视为一个产业提法和做法远远不能涵盖旅游发展的全部内容,早已被现代旅游学的理论和先进的旅游发展实践所抛弃。当然,全方位立法并不意味着应当将与旅游有关的活动都纳入到旅游法的调整范围,旅游法只应关注最典型的旅游活动和旅游活动的主要方面。(二)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与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直接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旅游合同等,应充分关注旅游消费者本身的弱势地位,弥补现有立法在精神损害赔偿、旅游经营者的风险负担能力、旅游服务信息披露、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的缺陷,强调实质公平的维护。(三)可持续发展原则。旅游环境资源是特殊的环境资源,但同样具有可消耗性,也易被破坏。旅游法的制定应当有助于加强旅游环境资源的保护,使青山常在、绿水长流,使旅游者主权的实现和长期维护成为可能。(四)鼓励竞争与有效竞争原则。当前旅游市场中出现的消费者权益受到漠视、旅游服务质量没有保障等问题,从经济根源上讲,可以归结为旅游核心资源的垄断性与部分旅游服务市场的过度竞争。旅游景区景点作为旅游服务提供中的核心要素,具有不可替代性,这类旅游核心资源的垄断性,则加剧了竞争的不充分。因此,应当鼓励这一领域的竞争与适度开放。与之相反的是,在与消费者直接接触的以旅行社为典型的旅游服务领域,则因过去市场门槛太低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管失灵等原因,出现了竞争过分剧烈的情况,这也不利于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这类领域,则应当通过加强监管、强化资质控制等手段,使竞争更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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