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者最终下定了决心,选择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加大了强势者的责任,加强了对弱势者的保护。归根结底,无过错责任适用的法理依据主要有三,一是报偿理论,即“谁享受利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机动车的所有人、驾驶人在享受机动车带来的方便快捷的同时,自然应由他们承担因机动车运行所带来的风险。对报偿理论的正确理解是针对那些直接的、持续的享受利益者来说的,而非针对那些间接获得利益者。二是危险控制理论,即“谁能够控制、减少危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机动车驾驶人在上路之前受过专业的训练,对于道路交通规则也很熟悉,因此他们能够最好地控制危险;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能够促使其谨慎驾驶,尽量避免损害发生。三是危险分担理论,也即学者所称之“利益均衡说”,道路交通事故是伴随现代文明的风险,应由享受现代文明的全体社会成员分担其所造成的损害。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经常被撞伤或撞死,而肇事者一般不会有人身伤害,此时要求肇事者分担一些经济上的损失仍不失公允。
但是,有一点是当初立法时所未能完全预料的。由于当时交强险制度尚未落实,商业三者险的赔付额度普遍过低,
保险法又不支持无过错责任的赔付,于是,这样的归责方法导致了新的不公平。中国道路交通状况复杂,高速道路飞速增长而公众交通安全知识相对欠缺,交通安全观念和意识淡薄,行人和非机动车道路违法现象较为普遍,再加上我国保险制度不完善,保险不配套,赔偿额太高,普通机动车难以承受,道交法“第七十六条”变成了高悬在机动车驾驶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由于该条款对机动车减轻责任的措辞非常含糊,各地开始制定不同的实施细则,同一部法律在不同地区出现了标准差异。再加之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对“第七十六条”的理解不同,不合情理的事故处理案例屡屡见诸报端。
此次修正草案针对以上出现的诸多问题,提出了一个非常具体的解决方案:“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这样的修改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虽然在赔偿比例的科学性、公平性、合理性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但修改的整体方向是既能侧重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较好地体现公平原则,进一步增强了道交法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