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评论2007年:道交法第七十六条:争议背后的思考
胡健
【全文】
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的议程中,最引人注目的,当属对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该草案对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做出了修改,细化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认定,并规定:机动车如无过错,超过机动车交强险赔付限额的部分,机动车的赔偿不超过10%。虽然只有一条的改动幅度,但由于常委委员在审议中的分歧较大,尚未能一次审议就付诸表决。开弓没有回头箭,最高立法机关对道交法第七十六条作出的内容修正,已是指日可待。
“撞了白撞”和“机动车负全责”,这两个生动的民间用语成为道交法争议之声四起的焦点所在。人与车在这次讨论中变成对决的双方。虽说道交法力图在人与车之间作出利益平衡,但这种理想化的平衡却遭到了现实的难题和实践的质疑。 可以说,在近年的立法过程中,还没有哪个条文像道交法第七十六条那样引起过如此激烈的社会反响。一方面,
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立的以人为本的交通事故处理理念获得了整个社会的积极评价,但另一方面,该法与当下法律体系的不配套,个别条款的措辞含糊与责任分配不明,引发了前所未有的争议。北京奥拓撞人案的判决,交强险费率的激辩,律师叫板交强险的“暴利”,更是把争论推向白热化。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七十六条被不少民众理解为“机动车全责”条款,因其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一条款援引了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对道路交通中强势的机动车驾驶人一方加大了责任承担,对弱势的、容易受到伤害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实施了更严格的保护,从立法本意上看本无不妥。
但在当初的立法过程中,这却是争议最大的一个焦点。长期以来我们已经习惯了按责论处,一个人要承担自己的所作所为。而道交法则是加重强势机动车的责任,即使事故责任不在你,你也必须要为自己掌握着更加强势的交通工具承担一定道义的责任,正是这一点让很多公众尤其是机动车驾驶人无法接受。责任和道义被并置在一起,很多人愿意承担责任,但对带有强迫性的道义并不认同。支持者认为,照顾弱者是一种实质正义,将保障人的生命权列为制度设计的最终目的是实质正义的充分体现。而反对者则认为,无过错责任伤害了法律公平,最终会伤害法律尊严。 生命权大于路权在理论上确实是无可辩驳的真理,但一旦进入实际操作,就陷入悖论的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