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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细则预热:企业如何未雨绸缪

新企业所得税法细则预热:企业如何未雨绸缪


翟继光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策
【全文】
  经过半年多的起草、征集意见、反复修改过程,实施条例已经有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方案。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反避税以及税收征管等方面都实现了较大程度的创新,这些创新给内外资企业提出了新的挑战。
  今年3月16日,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所实行的内外有别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度,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真正体现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
  尽早进行反避税调查应对
  与《企业所得税法》相配套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细则近日正在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修订。经过半年多的起草、征集意见、反复修改过程,实施条例已经有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方案。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反避税以及税收征管等方面都实现了较大程度的创新,这些创新给内外资企业提出了新的挑战,内外资企业应当在新法实施之前的最后两个月中抓紧研究应对挑战的对策。
  对于内资企业而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将明显降低其税收负担,绝大多数内资企业将从中受益。但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反避税制度方面的改革和创新,也为内资企业提出了新的挑战。
  就税前扣除而言,新法比旧法在整体上放宽了限制,例如,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可以全部扣除。但个别税前扣除政策的变化使得少数企业的利益受到了影响,这些变化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公益性捐赠扣除的限额从旧法的1.5%、3%、10%和100%的多标准变成了统一的12%的标准;第二,公益性捐赠标准的判断基数从旧法的应纳税所得额变成了年度会计利润;第三,广告费的扣除标准从旧法的2%、8%、25%以及特定期间全额扣除的多标准变成了统一的15%的标准;第四,业务招待费从旧法的在一定比例内扣除变成了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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