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我们必须看到,在企业权利最大化的法律体系日益完整时,一种与自由放任主义经济传统严格对应的原始资本伦理也在日益形成和强化。与企业权力的最大化相应,工人权力特别是农民工的权利长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笔者曾在2005年夏天赴深圳某劳工援助组织实习,珠三角经济飞速发展,但工人工资却可以十年不涨,想想看这是一种什么样的资本伦理?笔者亲见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如何被轻易地侵权,又如何求告无门!法律援助在那里也是举步维艰。至少在珠三角,经过企业与政府的长期磨合,企业权利的保护不是不足,而是过分了——企业不仅能够享受到不断有利于自身的法律的明确保护,还能够得到被“俘获”的地方性政府权力的保护。笔者曾亲见在那个工业区有很多家的企业大门口挂着“政府重点保护单位”的招牌。当然,也有些企业没挂上,因为不是每个企业都可以得到一样的政府待遇。这里实际上是一种“保护费”模式——利税越多,对GDP贡献越大,对主要官员越“理解”,其所享受的保护级别就越高。享受特别服务是要付费的,而并非每个企业都付得起足够高额的费用。
因此,此次北京论坛的法律部分明确提出“企业社会责任”,而不是继续要求更多权利,这固然与当下流行的新政治伦理“和谐社会”有关,但更重要的是社会(包括企业)开始认识到原始资本伦理的残酷及对社会和睦的严重破坏,而任何对社会的严重破坏行为都会根本地破坏企业发展的稳定环境。因此,如果社会本身矛盾重重、民怨沸腾,即使企业家追求到了无限的法律保护和政治保护,企业本身仍然面临社会动荡的“汪洋大海”。“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因此实际上建立在一种社会连带主义的哲学基础上,这就不是原始资本伦理所依赖的原子化的个人主义所能够想象和兼容的。因此,“企业社会责任”绝不是所谓的资本家的慈善行为,而是社会哲学观念的转变,是社会自我认识的更新。这种新的观念在很大程度上承认:和谐发展的社会不仅一定程度上构成个人和企业追求财富的条件,也同时构成目的。于是,此次论坛之“企业社会责任”渗透出一种中国企业家的集体自觉,更重要的是中国社会的集体自觉——这种自觉本身才是“和谐社会”建设最重要的基础。
于是,紧随着《
公司法》和《
物权法》,有《
劳动合同法》和《
就业促进法》的出台,以及医疗、教育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公益化措施。这是对原始资本伦理的一种自觉反思和改造,这反映的不是一种简单的经济理性,而是一种深富智慧的社会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