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中应当有公司工会负责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
第二十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董事会、监事会中行使职权时与其他董事、监事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公司决策、监督时,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职工意见,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参与公司决策、监督的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五章企业事务公开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内容,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一)企业章程和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二)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情况;
(三)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情况;
(四)用工管理和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
(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充保险、企业年金情况;
(六)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
(七)职工奖惩情况和裁员方案;
(八)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还应当公开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企业重大资产权属变化以及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企业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公开企业事务:
(一)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加董事会、监事会;
(三)设立企业事务公开栏和企业网站、企业报刊、板报;
(四)召开企业情况发布会;
(五)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企业事务公开责任制。企业经营者是企业事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
企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报企业事务公开实施情况。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企业工会在企业民主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筹备召集职工代表大会,征集提案,督促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二)负责处理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企业民主管理日常工作,组织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巡视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