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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9号
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9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应当坚持有利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
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企业事务公开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管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劳动行政等部门依法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并依法进行监督。企业工会具体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劳动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共同研究解决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设立分公司、分厂的企业,可以分级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行使本条例所列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