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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最新解读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最新解读


王桦宇


【全文】
  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江苏省在规范和指导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方面有了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这部条例吸收了江苏省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积累的大量实践经验,创制了许多具有地方性特色的具体条款。从地方性法规体系的角度来看,江苏省维护职工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基本配套齐全,与先前颁布施行的《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以及关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征缴、工资支付、集体合同、安全生产等条例,一道形成了相对较为完整的劳动法领域地方性法规体系。本文即对这部与《劳动合同法》同一时间在江苏省生效的条例进行解读,就一些重要的法规条款进行分析。
  解读一:省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实行民主管理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适用本条例。”《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无论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国家法律层级的劳动立法,还是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劳动部行政规章等各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关于企业民主管理方面主体范围的具体法律性规定付之阙如。《条例》此次明确了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受此法规约束,同时还对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参照执行作了肯定性的表述。依此规定,江苏省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都应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实行民主管理,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
  解读二:明确规定职工代表大会的法定要件与职权
  《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还明确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工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六条还具体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四)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征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和合理化建议;(六)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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