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与公证权的区别是明显的。行政权是为解决有关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管理事项而存在,而公证权是为确认有关的法律事实主张而存在;行政权的行使总体上说具有主动性,需要依职权而启动,而公证权的行使具有被动性,依申请而启动;行政权的行使合法与否由法院判断,受到审判权的制约,公证权的行使合法与否一般不由法院直接判断。
行政权与公证权也是有联系的。二者都是依照法律规定而进行,都在法律运行中处于重要地位;行政权运行中在符合法律规定范围时如有公证权参与,将会加强其可靠性和有效性,而公证权运行过程中,如能得到诸如公安、民政、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权协助,将会增加其取证核实的效率。
四、 公证权与立法权的关系
立法权是立法机关的职权,立法是指特定主体根据相应的职权,依据一定
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律的活动。立法在法律运行中处于基础的地位,对社会秩序的建立起着重要的作用,因为法律的制定和认可,是以社会秩序不断发展为基础和前提,对法律运行的执法、司法和守法提供依据,是一个持续进行的活动。我国没有单一的立法机关,立法权掌握在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立法权是为解决合理确定社会各成员基本权利义务关系而存在的,通常与政治权力联系在一起,根据社会秩序的发展变化、社会成员的普遍利益需求而启动,对公证权等其他权力有着较强的约束作用;而公证权根据立法权的相关具体规定而开展的有关民事活动方面的证明活动。可以说,公证权的存在形式和具体行使方式,都受到立法权的重大制约。
立法权的行使,决定了公证权的行使范围及方式,决定了公证制度的面貌。公证权在运行过程中所社会秩序产生的有利或不利的效果,又反过来对立法权在相关问题上的行使产生影响。
五、 公证权的法律运行意义
公证权在法律运行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是根据立法行为而产生,与行政行为相互联系并相互配合行使的,以公证申请人的事实或法律主张为启动前提并针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判断的一种司法权。与同为司法权的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同,公证权处理的是无纠纷为前提的单方提出的事实或法律主张,以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方式启动。
在当事人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客观上有维护其自身法律安全的强烈需要。这种法律安全表现为一是对有关法律事实等既得利益的确认;二是对取得合法利益的法律行为的安全保障,即对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在内的法律行为本身需要确定并认可;三是对遭受的权益损害行为能够合法地得到制止并得到相应的补偿、赔偿。只有这样才能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优良环境,确保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最终维护公平交易而实现分配正义,保障全社会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为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稳定环境,促进市场交易的有序进行。
从法律实际运行的角度上,对民事活动中以上三个方面的民事主体自身法律安全需要的满足,在法律运行的法的适用环节即司法过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立法机关只是立法并监督法律实施,并不参与具体的法律实施过程;而行政机关所进行的是法律所赋予的行政事务管理事务,平等主体的民事交易活动行政机关并不过多参与,只是负责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在法制健全的前提下,民事主体的权益保护主要在司法过程中得到实现。在司法过程中,审判权对以上三个方面的要求均可得到满足,但其必须以二者有纠纷即有原被告存在为前提。而同为司法过程中的公证权则可以在无纠纷的情况下对上述法律安全需要予以有力的保障,因为公证权可以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为维护整个社会的法律安全起到了一个很好的“预防纠纷”,“减少讼争”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