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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视角下的民事程序选择权研究

  (一)宏观分析
  从宏观上,程序选择权模式不外为模块模式与零件模式两种。模块模式仅为当事人提供几聋备选程序,当事人选择的余地较小。零件模式则将诉讼程序进行分解,每一个部分都有若干备选的小程序,当事人所选择的小程序组合在一起就成为了一个完整的富有个性化的程序。零件模式当事人选择的余地很大,基本上是由当事人决定程序的内容。笔者认为,我们应当以模块模式为主,理由如下。
  首先,零件模式由当事人决定程序的做法忽视了法官的职权作用,不符合现代诉讼制度的发展潮流。强调当事人诉讼作用的发挥,并不意味着法官职权作用的无限萎缩。事实上,我国的现实国情决定了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仍然应当高度重视法官的作用。一方面,我国有两千余年的封建统治历史,此后没有经过资本主义阶段而直接进入社会主义,而在新中国成立后的30余年间,又长期实行“全国一盘棋”式的社会组织形式与高度计划的经济体制,上述各种因素在无限扩大国家(政府)权力的同时也形成了社会成员服从国家、依赖国家的传统心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过多地削弱法官职权,让当事人在诉讼中高度“自治”,社会成员在心理上是无法接受的,诉讼判决的正当性也会因此而受到损害。另一方面,当事人在诉讼中作用的发挥必须以当事人的素质与能力(文化素质、诉讼能力、经济能力等)作为基础,而我国(尤其是广大农村)的诉讼当事人的现有素质与能力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将诉讼的主导权完全交到当事人的手中。
  其次,零件模式会产生诉讼对抗过度的问题。零件模式意味着当事人双方需要对诉讼的各个环节进行协商。协商的过程实际上是博弈的过程,而博弈的本身就是一种对抗。我们必须认识到,诉讼对抗不是目的,而是法官理解当事人诉求与发现真实的手段。(注:[日]高桥宏志:“关于辩论主义”,载《法学教室》1990年第9期,第92页。)过度的对抗不仅会极大地消耗司法资源并造成诉讼迟延,而且会使对抗流于形式并损害裁判的公正性。正因为如此,深受过度对抗之害的英国近年来兴起了一场以“弱化诉讼对抗,强化法官职权”为主旋律的民事司法改革运动。(注:Deirdre Dwyer,"Changing Approaches to Expert Evidence in England and Italy,International Commentary on Evidence,"http://www.law.qub.ac.uk/ic。)
  最后,程序安定是程序正义的内涵之一。(注: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7页。)完全由当事人决定程序会导致程序的不安定,影响程序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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