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二者也有密切的联系。生命权是生存权的前提,没有生命权,生存权不可能存在,也没有意义;同时,生存权是生命权延续的保障,没有生存权的保障,即使人的生命不被国家非法剥夺,也可能饿死或冻死。
(二)生存权与社会保障权
如前面所述,生存权是指相当生活水准权,包括食物权、衣着权、住房权等。而社会保障权则通常被视为是一种公民因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等情况而面临生活困难时要求国家或社会予以物质帮助的权利。显然,生存权与社会保障权密切相关。
《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是将相当生活水准权(即生存权)与社会保障权放在一起规定的,在规定人人享有相当生活水准权之后,紧接着规定:“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和社会援助,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52年制定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的规定,社会保障具体包括医疗保健、疾病福利、失业福利、老年福利、就业工伤福利、家庭福利、孕产期福利、因病残丧失工作能力福利、幸存者福利等9个方面。社会保障权主要意味着保险类型的计划,旨在确保工人和其他经济上“活跃”者在危机情况下的福利。社会保障权以及财产权、工作权与相当生活水准权密切相关,可以说,这三项权利特别是社会保障权是每个人维持相当生活水准,实现相当生活水准权的保障。[21] “社会保障权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权利,特别是当一个人缺乏必要的财产,或由于失业、衰老或疾病而无力通过工作确保相当的生活水准时”,“它可以补充或充分替代因财产匮乏或就业不充分而导致的收入不充分,从而享有相当的生活水准。”[22]
可以说,生存权是一项在正常情况下人们所享有的权利,而社会保障权是一项在年老、疾病、残废、失业等非正常情况下人们所享有的权利。它们都属于积极权利的范畴,都要求国家积极作为,只不过前者要求国家在普通情况下有所作为,以促使公民获得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享有相当的生活水准;而后者要求国家在公民出现特殊情况时积极作为,在公民自己无力维持相当生活水准时予以帮助,确保公民维持相当的生活水准。社会保障权是生存权的重要保障。人的一生不可能不衰老,不可能无疾病,工作也不可能一帆风顺,说不定还可能出现其他意外。为此,我们要真正享有生存权,过上相当水准的生活,就必须享有社会保障权,国家必须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注释】 关于相当生活水准权(the right to an adequate standard of living),国内学者有的翻译为“适当生活水准权”、“充分生活水准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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