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权,亦即相当生活水准权,那它的具体内涵是什么?
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部大须贺明教授认为,“生存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国民能过像人那样的生活,以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确保人的尊严;其主要是保护帮助生活贫困者和社会的经济上的弱者”。日本
宪法第
25条规定:“所有国民均有享有维持健康且文化性的最低限度生活的权利”、“国家必须在一切生活方面,努力提高与增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以及公共卫生”,就是对生存权的明确规定和保障。生存权的权利主体是那些连“最低限度生活”也不能维持、陷入需要保护状态的国民,包括因为资本主义构造性弊病的扩大所造成的失业、倒闭使拥有劳动能力也得不到劳动机会而导致生活趋向贫困化的那部分国民,因疾病、残废和贫穷而造成生活困苦的人,以及因没有财产无法维持“最低限度生活”的一切国民。生存权的权利内容就是
宪法第
25条规定的“健康且文化性的最低限度生活”,“所谓‘最低限度生活’,顾名思义,明显是指人在肉体上、精神上能过像人那样的生活之意。这是人在社会生活中为确保自我尊严的最低限度生活。所以,这不是指‘单纯地像动物般生存的、仅仅维持衣食住等必要物质的最低限度’那样的‘最低生存费’,而是指具有一定文化性的生活之水准”,即“能在社会上保持作为‘人’尊严的最低限度的经济的和文化性的生活。”[17] 日本桐荫学园横浜大学大学院法学部教授三浦隆认为,广义的生存权包括家庭权、生存权(狭义即生活权)、教育权、劳动权,在狭义上“所谓生存权,就是人为了像人那样生活的权利。所谓像人那样生活,就是说人不能像奴隶和牲畜那样生活,是保全作为人的尊严而生活的权利。为此,国民以其各自家庭为基础,有‘享有最低限度的健康与文化生活的’权利”。[18]
挪威人权研究所高级研究员A·艾德认为,从纯物质的角度来看,相当生活水准“意味着有关社会的贫困线以上的生活”,“食物、衣着和住房是基本必需品”。但是,相当的生活水准还有其他要求,且不能用一般话语来说明还有多少要求,这取决于有关社会的文化条件。关键的一点是,每个人能够在没有耻辱和没有不合理的障碍的情况下充分地与他人进行一般的日常交往。这特别指他们能够有尊严地享有基本需求。任何人不得生活在只有通过诸如乞讨、卖淫或奴役劳动等有辱人格或丧失基本自由的方法来满足其需求的状况之中。[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