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生存权是指生命权。例如,有的学者认为生命权是有生命的主体依法生存的权利,可称依法生存权或生存权。[13]
二、生存权的准确含义
(一)生存权应当只有一种含义
从上可知,目前“生存权”这一概念有多种含义,那么究竟什么是生存权?笔者认为,生存权应当只有一种含义。因为只有生存权概念的含义明确、单一,才利于对生存权本身的研究。在很多时候,表面上学术界对某一问题争论得很激烈,但事实上各方所争论的往往不是一个东西,甚至大家对所争论问题的观点实际上是相同的,因为大家虽然使用同一个概念,但含义各不相同。而且,概念只有单一、明确,才能使研究深入。上述第一、二、三、四、五种观点认为生存权包含生命权,笔者不敢苟同,因为生命权在世界上已经成为一个共识性的概念,而且学术界早已对生命权作单独研究,如果生存权包括生命权,特别是第二种观点所持的“生存权概念横跨人身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等所有权利类别,几乎无所不包。……它是对各种基本人权的同义反复,缺乏自身固有的阵地,……生存权内容的无限泛化和地位的过份强调,必然会挤占生命权应有的地盘和地位”[14],这使生存权作为一个独立的研究对象的意义和价值大大降低,这种笼统、广泛的探讨也使人们对生存权的研究难以深入。
(二)生存权就是国际人权公约上的相当生活水准权
关于生存权就是国际人权公约上的相当生活水准权,在国际学术界早有学者论述。《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第1 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要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 一般认为,这是对相当生活水准权的规定。[①] 学者们认为,“享有维护相当生活水准权,其最低限度需要每个人应享有必需的生存权:足够的食物和营养权,衣着,住房,和在需要时得到必要照顾”,[15] 并认为《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等是对生存权的国际性保障。[16]
我国已经在1997年签署并在2001年批准加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将我国的生存权与国际人权公约的相当生活水准权统一起来,既与国际人权公约相适应,也可以说这是我们国家履行国际人权公约义务的要求。而且,符合我国人权白皮书的精神,当前我国政府人权白皮书所主张的“生存权”的主要内容为温饱权,显然它属于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相当生活水准权的范畴,只不过目前我国有关生存权的要求和标准还比较低,仅仅是温饱标准,尚未达到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相当生活水准标准。
(三)生存权的具体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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