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生存权是指与生存相关的各种权利的总称。这种观点认为,生命是生存权的自然形式,财产是生存权实现的物质条件,劳动是实现生存权的一般手段,社会保障是生存权的救济方式,发展是生存权的必然要求,环境、健康、和平是生存权的当代内容,国家职能的转换是生存权的保障。生命权、尊严权、财产权、劳动权(包括劳动就业权、职业选择权、报酬权、劳动保护权、休息权、交涉权、争议权、管理决定权、劳动保险权等)、社会保障权、发展权(包括受教育权、公职竞争自由、兼职自由、职级晋升权等)、环境权(包括净气权、阳光权、稳静权、净水权、远眺权等)、健康权、和平权(包括反战权、反核权、免除核威胁权等),都是生存权的内容。[5]
3.生存权包括生命安全权与基本生活条件保障权。认为生存权,不仅指生命安全权(包含生命权、健康权和其他人身权),而且包括人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应受到保障,国家有义务通过发展经济、社会、文化事业,不断改善人民的生活条件。[6] 类似的观点认为,生存权是指生命安全得到保障和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的权利。[7]
4.生存权,是指人的生命得以延续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劳动权、休息权和获得生活救济的权利等。它不仅要求政府不侵害公民的生命和健康,而且要求政府积极保障公民的生存条件,使公民得以享受健康的生活。狭义的生存权,主要是指无生活能力者享有请求国家给予物质帮助的权利。这种狭义的生存权主要针对社会上的老、弱、病、残等缺乏独立谋生能力的公民而言的,国家有责任帮助这些弱者,使其维持基本的生活。[8]
5.生存权包括生命权和生命延续权。认为生存权作为法律概念通常不仅是指人的生命不受非法剥夺的权利,而且包括每一个生命得以延续的权利。据此,生存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生命权,即人的生命非经法律程序不得受到任何伤害和剥夺;另一方面是生命延续权,即人作为人应当具备的基本的生存条件,如衣、食、住、行等方面的物质保障。同时,又认为生存权的主要内容是人的劳动权、受教育权、工作权、休息权、健康权等直接与人的生存密不可分的权利。[9]
6.生存权是指公民享有维持其身体必须的健康和生活保障权。[10]
7.生存权是指公民要求国家采取各种积极措施保障其享有健康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它包括两方面:有生存能力者能够享受物质与文化生活的权利;丧失生存能力者有请求国家予以救济,维持其生存的权利。[11]
8.生存权是指“弱者得受国家救恤的权利。”[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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