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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什么是生存权

究竟什么是生存权


上官丕亮


【摘要】关于什么是生存权,目前法学界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认识,很有必要加以厘清。生存权应当只有一种含义,那就是相当生活水准权,是指人们获得足够的食物、衣着、住房以维持相当的生活水准的权利。将生存权界定为明确、单一的相当生活水准权,既有利于深化对生存权本身的研究,又与国际人权宪章的规定相适应,并符合我国政府人权白皮书的精神,还有利于我国公民生存权的实现。生存权与生命权、社会保障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关键词】生存权;含义;相当生活水准权;生命权;社会保障权
【全文】
  自1991年10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我国第一份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明确提出“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长期争取的首要人权”[1] 之后,“生存权”一词颇受国人关注并被广泛使用。然而,对于生存权的含义,众说纷纭,特别是许多人将生存权与生命权混为一谈。显然,很有必要加以厘清。
  一、国内学者关于生存权的各种认识
  从大体上看,“对生存权的理解目前已形成三种意义。广义的生存权,是指包括生命在内的诸权利总称;中义的生存权,是指解决丰衣足食问题,即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而狭义的生存权,系指社会弱者的请求权,即那些不能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稳定生活来源而向政府提出物质请求,政府有义务来满足其请求从而保障其生存尊严的权利。”[2] 然而,仔细考证,我国学者们对生存权的认识至少有以下几种观点:
  1.生存权是指人民的生命权和温饱权。我国政府发表的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指出:“中国公民所享有的人权范围是广泛的,不仅包括生存权、人身权和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利。”“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这是最简单的道理。《世界人权宣言》确认,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在旧中国,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人民的生命毫无保障,因战乱饥寒而死者不计其数。争取生存权利历史地成为中国人民必须首先要解决的人权问题。”“国家不能独立,人民的生命就没有保障。危害中国人民生存的,首先是帝国主义的侵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在中国大陆上铲除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势力,……中国人民的生命安全从此获得了根本保障。”[3] 从这些论述来看,我们所说的生存权似乎首先是指生命权。“国家的独立虽然使中国人民的生命不再遭受外国侵略者的蹂躏,但是,还必须在此基础上使人民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才能真正解决生存权问题。”“人民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了,人民的生存权问题也就基本解决了。”“虽然中国已经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但是,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的生活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人口的压力和人均资源的相对贫乏还制约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一旦发生动乱或其他灾难,人民的生存权还会受到威胁。”[4] 从后面这些论述我们不难看出,生存权又是指温饱权。整体看来,我国政府所说的生存权包括生命权,但侧重指温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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