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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利益到公共利益的解析

  3、公共利益的层次性。公共利益是由国家集合、代表的大多数人的利益。国家从纵向看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横向上有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公共利益由这些不同的机关代表、行使、实现和维护。三个机关职权的划分均涉及公共利益,可以认为三个机关均是不同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具体情况由于各国不同的政治、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特别受各国的政治传统的影响。一般来讲,公共利益的代表实现维护主要是行政机关的责任。“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所体现的是公共利益的代表与被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间的关系。但与立法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关系却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20]司法机关是行使司法权,应该是中立的,在诉讼中不应该代表维护任何一方的利益。但“司法机关在与其他国家的关系上可以作为一个利益主体既公共利益主体,在与内部工作人员的关系上也应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既行政主体。”[21]纵向上由于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各有不同,中央和地方代表实现维护公共利益的范围也有所区别。中央代表实现维护全国范围内的公共利益,如国防、全国范围内的治安,国民义务教育等,地方政府负责地方的公共利益事务,如地方治安,地方道路建设,扶贫救灾等。这些事项虽然不是事关全国大多数人的利益,但它关乎地方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是具有地方性质的公共利益。各个地方的这些事项的总和事关国家范围内大多数人的利益,属于全局性的公共利益。另外,国家可以通过法律设定不同的国家机关代表、维护不同的公共利益,也可以授权其他的事业组织、企业组织甚至个人行使这一职能。如我国行政法中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国行政法中的地方团体和公务法人,德国行政法中的公法团体、公法设施、公法基金会和被授权人等。
  4、公共利益的优位性。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未免会发生冲突。我们认为在公法领域,公共利益优位。个人利益应服从公共利益。为了保障和促进个人利益,调节个人利益间的冲突,才从个人利益中分离出公共利益。只有公共利益维护好了,发展好了,个人利益才能更好地实现,才不会在相互冲突中无所谓的消耗。如果个人利益不服从公共利益,社会将陷入无政府状态,国家和法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但是这种服从也是有一定限度的。首先,个人的生存、尊严等基本人权应得到保证。不能为公共利益而无限剥夺个人利益。其次,法律应明确规定为公共利益而剥夺个人权利的情况,包括公共利益的种类,剥夺的手段方法及救济 方式。个人权利作为法律保障的个人利益,保障权利的实现是国家的职责。为公共利益而剥夺个人权利,是国家的“反言”,是国家的失信,应有法律明确规定,严格限制,并且给于充分、合理的补偿。基于法治的理念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对于其他个人合理利益的剥夺,法律至少应作出原则性规定,秉承公平正义的理念,给于合理、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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