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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利益到公共利益的解析

  借鉴学者们的理解,我们认为,利益首先是指主体与客体间的一种关系。主体是人,客体是物,一种能满足主体需要的物。这种物是一种客观存在,这种能满足人们需要的物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1、物理意义上的物。这种物可能是有形的,如车辆、房屋等,也可能是无形的,如电力、天然气等。2、人身。人可以是利益的主体,也可以是利益的客体。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精神利益的体现。虽然人身作为利益客体在某些方面可能不为法律、道德所容许,但不能否认它的这种特性。3、精神产品。又称为智力成果。它是人类大脑思维的成果,无形的,可以通过一定的介质表达、记载。精神产品不同于主观的精神活动本身,它是精神活动的结果,是精神活动的物化。精神活动本身是非物质性的,不能作为利益的客体。4、行为结果。人们行为的结果有两种情况:一是物化结果,即行为凝结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二是没有物化结果,仅表现为一定的过程。此过程也可以满足他人的某种精神或物质需要。
  另一方面,利益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价值判断,是客体对主体的价值,是客体的机能,即能满足主体的需要、愿望或要求。也就是说对人们是有用的,这里的主体是人,满足的是人的需要。如果一个物能满足其他物的需要,也可以说它是有用的,但这不是法律上的利益,法律规范的人与人的关系,而非物与物间的关系。人们的需要多种多样。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根据其重要性和发生的先后次序,把人们的需要分为阶梯状的五类:1、生理需要2、安全需要3、社会交往和归属的需要。4、尊重需要5、成就需要。并认为只有在低层次的需要得到满足后,才会发生高层次的需要。但这也不是绝对的,不同层次的需要有时也会有交叉。
  再一方面,利益具有多变性。利益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是主体对客体的价值判断。在作出价值判断时,离不开主体判断的主观性,离不开个人的好恶感觉。利益内容包含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人们的需要在不断变化中,对事物性质的认识、对事物的利用也在不断深化中。满足人们需要的物也在不断变化中。另外人们的判断标准不可能完全一样,随历史的变化而变化,随国家的情形而有所不同。因此利益的多变性是自然的。
  二、公共利益
  如果以利益主体为标准进行分类,可以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个体利益是单个社会成员所控制的利益。整体利益是指由一定社会组织所控制的该社会组织全体成员或绝大多数成员的集合利益。[10]人是社会中的人,人只有生活在社会中,与他人发生联系,才能真正为人,人在其本质上是其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杜克海姆认为,“人必须生活在社会中。社会的结合以两个原则为根据:第一,人类有相同的需要。通过合作来满足需要。这就构成社会协作的一个基础,这是求同关系。第二,人类有不同的能力和不同的需要,通过交换或劳务来满足这种需要。这是分工关系。”[11] “社会的基础便是社会全体成员由于需要相同和劳动分工而产生的相互依存关系。”[12] 人类天生是一种社会动物,其活动只能在集团中进行。人在社会中自觉不自觉地处于某一集团中。原始社会的人生活在氏族组织中。阶级社会中的人要么处于统治阶级,要么处于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还有不同的阶层不同的集团。由于利益的有限性,人需要的无限性,利益冲突不可避免。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对这种冲突有充分的描述。他认为在自然创造之初,人本来是平等的,这种平等表现在人身体和心灵能力上的平等。“由这种能力上的平等出发,就产生达到自己目的的希望的平等。因此,任何两个人如果想取得同一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有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他们的目的主要是自我保全,有时则是为了自己的欢乐;在达到这一目的的过程中,彼此都力图摧毁或征服对方。”[13]造成这种竞争的原因有三:竞争、猜疑和荣誉。竞争为了求利;猜疑为了求得安全;荣誉则是为了保全自身和亲友的尊严不受侵犯。这是一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霍布斯的描述虽然是一种主观想象,但他还是揭示出利益冲突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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