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利益到公共利益的解析
陈军伟
【全文】
在法学中公共利益一直令人困惑,是一个典型的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在很大程度上只可能被描述而无法对其定义。本文从对利益的分析入手,审视公共利益,以期对其有更深刻的认识。
一、利益
利益,《辞海》的解释为,“1、好处。如:集体利益、个人利益。2、佛教用语。犹言功德,指有益于他人的事。《法华文句记》:‘功德利益,一无而异。若分别者,自益名功德,他益名利益。’”[1] 现实生活中,人们用作对自己有利之处,即好处,而非它益之物。英文的利益“interest”一词来源于拉丁文“inreresse”。它是由inrer+esse”构成的,原义为“处于……之中”,因为在其中就必然关心,产生兴趣,直至认识利害关系,即为利益。《布莱克法律辞典》对利益的解释说,利益是以交换为目的的,在承诺某种作为或不作为后而得到的东西。在此承诺以前是不能得到的;是“因疾病、无生活能力或失业等而从诸如社会保险等政府计划中得到的财政援助。”该辞典称的利益是指法律利益即经过法律调整的利益。但却表明利益是主体所要求和得到的客观事物。[2]叶必丰教授认为,“利益是人们所追求的能满足某种需要的事物。”[3]霍尔马赫认为,利益是“我们每个人看作是对自己的幸福所不可缺少的东西”[4]。庞德认为把个人的一些要求、愿望或需要称为利益,认为利益是 “人们个别地或通过集团、联合或亲属关系,谋求满足的一种需求或愿望,因而在安排各种人们关系和人们行为时必须将其估计进去”。[5]庞德在此基础上还把利益划分“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功利主义者边沁认为利益就是福利,快乐是利益的代名词。他认为人生的规律就是“趋苦避乐”,正是这个“趋苦避乐”的人的本能,支配着人的一切行为,成为人生的目的。自然界把人类置于两个至上的主人――苦与乐――的系统之下。苦与乐就是功利,“所谓功利,意指一种外物给当事者求富避祸的那种特性,由于这种特性该外物就趋于产生福泽、利益、快乐、善或幸福(所有这些在目前情况下都是一回事),或者防止对利益悠关之当事者的祸患、痛苦、恶或不幸(这也都是一回事)。假如这里的当事者是泛指整个社会,那么幸福就是社会的幸福;假如是具体指某一个人,那么幸福就是那个人的幸福。”[6]
德国学者认为,“利益”在拉丁语中的含义是在场、有份,是指主体对客体(其他人、事物或者关系)的参与(实在关联性)。利益表现为某个特定的(精神或者物质)客体对主体具有意义,并且为主体自己或者其他评价者直接认为、合理地假定或者承认对有关主体的存在有价值(有用,必要、值得追求)。[7] 20世纪初,又有德国学者把利益分为“主观利益”与“客观利益”两类。“主观利益”是指团体内各个成员之直接的利益,而“客观的利益”是指超乎个人利益所具有之重大意义的事务、目的及目标。[8]美国学者理查德.B.斯图而特将利益分为实质利益、意识形态的利益和法律实施的利益三种。实质利益是指与其经济保障或身体健康有关的利益。意识形态的利益是指个人维系其道德或宗教原则的利益。法律实施的利益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对法律得到正当遵循的普遍关怀。[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