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市场竞争保护法将影响金融服务市场竞争的活动类型化为滥用支配性地位、限制竞争行为、恶意竞争行为和金融服务市场上的资本集中。
(一)滥用支配性地位
对于支配性地位的认定由不同的联邦反垄断机关认定。该法并非是要禁止金融组织取得在金融服务市场上的支配性地位,而是禁止其滥用该支配性地位,包括:1、在合同中加入使得该金融组织与其他金融组织相比处于不平等地位的歧视性条款;2、只有在将金融组织没有利益的规定纳入合同的条件下才同意签订合同;3、在订立合同时规定提供金融服务的不合理的高价格(低价格)(第5条)。
(二)限制竞争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包括两类,一类是由金融组织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另一类是由公共机关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1、金融组织的限制竞争行为,可以表现为限制金融服务市场竞争的协议或一致行动和建立金融组织联合会(协会、联盟)两种方式。
前者既可以是在金融组织之间达成的,也可以是在金融组织与负责金融监管的或其他的联邦行政机关、联邦成员的行政机关、地方自治机关以及任何其他法人之间达成的。金融组织所达成的协议或一致行动并非全都是法律所禁止的,只有为以下目的而达成的协议或一致行动,才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即直接地或间接地旨在:○1规定(维持)价格(价目表)、折扣、加价、补加费、减价、提成;○2提高、降低或维持市场价格;○3依照地域原则按照在金融服务市场上提供金融服务的种类或依照金融服务市场上金融服务的消费者分割金融服务市场;○4限制其他金融组织进入或将之排挤出金融服务市场;○5 设立不合理的作为进入支付和其他的若不参加则相互竞争的金融组织即不能向自己的消费者提供必要金融服务的系统的壁垒的成员标准(第6条)。该法也规定了其例外,即法律不禁止以下目的的协议或一致行动:○1统一作为协议参加方的金融组织的活动标准;○2进行联合科学研究和开发;○3联合购买进行主要活动的技术设备;○4使用统一的软件和技术设备处理信息和数据库。俄联邦政府还有权规定其他的例外。金融组织所签订的协议或采取一致行动的决定,必须按照规定向联邦反垄断机关报告,协议或一致行动的参加各方或一方,应当在协议签署或采取一致行动的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告。联邦反垄断机关可以作出确认金融组织的协议或一致行动限制金融服务市场竞争的决定,对依该协议或一致行动而实施的交易,联邦反垄断机关可以司法程序要求确认为全部或部分无效。因此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按照民法的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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