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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金融服务市场竞争保护法简介

  (四)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统一模式。每一部反垄断立法都包含了相应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前者包括对反垄断立法所调整的对象的认定等,后者包括反垄断机关决定的作出、执行、上诉程序。
  (五)司法救济和司法监督相结合。不但利害关系人可向普通(或仲裁)法院请求司法救济,而且在特定的情况下,联邦反垄断机关只有请求法院才可确认影响金融服务市场竞争的交易全部或部分无效,体现了司法对联邦反垄断机关的监督,联邦反垄断机关并不具有准司法权力,在性质上仍然属于行政机关。
  二、俄罗斯金融服务市场竞争保护法适用范围和执法主体
  (一)适用范围
  对于任何一部法律的规范性分析,都离不开从时间度、空间度、事实度三个层面的分析[4],时间度涉及的是法律生效的时间和有无溯及力的问题,空间度涉及的是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问题,而事实度涉及的是哪些事务应成为该法的调整对象。对于该法来说,最为关键的是空间度和事实度层面所涉及的问题。
  在空间度上,该法具有域外效力,即不但对俄居民在俄境内实施的影响金融服务市场竞争关系的行为和与保护竞争有关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对俄居民在俄境外实施的正在或可能限制金融服务市场竞争的行为和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依照该法,金融服务市场包括有价证券市场、银行服务市场、保险服务市场和其他金融服务市场。
  在事实度上,该法主要调整两类关系,一类是指影响金融服务市场竞争的关系,另一类是影响与保护金融服务市场竞争有关的关系。前者主要是指通常的反垄断立法的调整对象,即由滥用支配性地位、限制竞争行为、恶意竞争行为和金融服务市场上的资本集中而产生的影响竞争的关系,后者是指反垄断机关保护金融服务市场竞争所产生的关系,包括反垄断机关对金融服务市场的国家调控、违反金融服务市场反垄断和竞争保护规范的责任,以及反垄断机关决定的作出、执行和上诉程序。本文主要研究影响金融服务市场竞争的关系。
  (二)执法主体
  金融服务市场竞争保护的执法主体具有多元性,俄联邦中央银行负责银行服务市场,有价证券市场、保险服务市场和其他金融服务市场也由相应的联邦行政权力机关负责。
  联邦反垄断机关享有广泛的权力,其工作人员及其所授权的人,有权为执行公务进入联邦行政机关、中央银行、联邦成员的行政机关、地方自治机关、金融组织和金融组织联合会、其他组织和机构,并依据书面查询函了解必要的文件和信息。警察机关也有义务对正在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以实际协助。法律也规定,以上机关的负责人和金融组织的领导人、公民(包括个体经营者)都有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三、影响金融服务市场竞争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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