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未来世代人的环境权

  被告则辩称原告对其并不享有诉权,而且其诉求属于政治问题,应由立法和行政机关处理,不属于法院受案的范围。
  1991年7月,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除全面支持被告外,主审法官还认为如果支持原告诉求将违反宪法规定的“不损害合同原则”。
  
  【二审交锋】
  原告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这一次,原告父母不仅作为其子女代理人,且亲自作为上诉人参与诉讼,并将一审法院增列为被上诉方。
  1992年5月,双方各自向最高法院提交了理由书。上诉方认为,被上诉人滥用裁量权的行为违反了多项法律。首先,侵犯了上诉人的环境权,因为滥伐将为上诉人及其后代留下一个荒漠化的、贫瘠的、毫无生气的国家,而这个国家本来不是这样子的。其次,违反了国家的环境政策,即创造、发展、维护和改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满足当代人和未来世代人社会、经济和其他需要;确保达到有利于生命尊严和福祉的环境质量。再次,违反了宪法关于促进机会、收入和财富更公平的分配和自然资源更充分、有效的利用;保护国家海洋资源;保护和促进文化传统和资源;保护和促进人们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平衡、健康的生态权利等规定。此外,被告行为还违反了刑法中的种族灭绝理念及人类最高的法律——自然法,侵犯了诉方自我保存和自我繁衍的权利。一审法院认定的非损害合同条款属适用法律错误,伐木许可并非民事合同,即便受该条款保护,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再特定情形下也可以重新考量。
  被上诉方则辩称,原告未能提供具体的法律权利受到侵害,仅仅是模糊与暧昧的“环境权”,这种诉因并不有效;而且,是否批准伐木是一个政治问题,原告不应诉讼,而应请求国会通过法案来禁止伐木。再者,取消伐木协议应经过法律正当程序,一旦许可,就在一定期间内是有效的,在有效期内,既不能修正也不能取消,除非经过听证程序证明伐木违反了协议或者相关法律。
  
  【峰回路转】
  最高法院逐项考察了诉辩双方的理由及一审法院的判决意见。
  最高法院首先肯定了上诉方提起的是真正的团体诉讼,因为其关系的不是个别人,而是全体菲律宾人的共同的、普遍的利益。尽管由于人数众多不可能全部到庭,但上诉方足以代表全体利益。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