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范式的反思(二)

  六、法律的生命有机体理论(代结语)
  论述到这里,似乎有关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范式的问题已经大体说清楚了,有关的反思也应该告一段落了。不过,笔者感到意犹未尽的是,要推动包括刑事诉讼法学在内的各个法律学科在研究范式上的重大转型,使之遵循社会科学的一般研究规律和研究方法,我们还需要作出一种理论上的总结。按照笔者多年来的观察和思考,一种“法律的生命有机体理论”,应当成为法学研究方法转型的哲学基础,也应成为解释这种方法论转型运动的富有说服力的正当依据。
  所谓的“法律的生命有机体理论”,其实是通过借鉴社会学上的功能主义学派的基本假定而提出的。按照斯宾塞的功能主义理论,整个社会都属于一种生命有机体。任何有机体都有一种结构,即由许多相互关联的部分有机组成的,如头、心脏等,这些部分在整个有机体的生命中发挥着各自的功能。同样,社会也有一种结构,它的相互关联的组成部分是家庭、宗教、军队等等。一般说来,各个组成部分都是相互关联的,也都发挥着特定的功能。正是这些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及其所发挥的功能,才使整个社会形成一种有机的系统,也成为可以分析、解释和预测的生命有机体[4](P.22)。
  其实,法律制度也属于一种生命有机体。法律也是由不同的部分所组成的,其中的各个部分也都发挥着特定的功能。诸如权利、义务、责任、侵权、救济等基本法律概念和范畴构成了横贯不同法律部门的组成部分,诸如法官、陪审员、律师、检察官、警察、行政官员等法律职业者构成了实施法律制度的推动者;而诸如民事诉讼、仲裁、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等不同诉讼的形态,则构成法律制度在法律争端发生时能够得到解释和实施的主要途径……这些似乎都在说明,无论是不同的法律部门、不同的法律职业还是不同的诉讼形态,都处于一种有机的法律系统之中,它们的性质、功能都可以从整个法律制度的形态上得到一定的解释。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有机体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系统,在一定程度上是有生命力的,也就是有着产生、孕育、发展、成熟和消失的规律。按照霍姆斯的说法,“我们的法律已经经历了大约1000年的发展,就像一株植物的发育一样,每一代都不可避免地决定了下一步,心智正如事物一样,完全遵守自生自发的规律。”(注: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法律的道路》,载[美]斯蒂文•J•伯顿主编:《法律的道路及其影响——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的遗产》(中译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16页以下。)
  法律的生命有机体理论不仅认为法律制度本身是一个有机的系统,而且更加强调法律制度与其所赖以生存的社会发生着有机的联系。事实上,法律制度作为一种规范人的社会行为的规则体系,其产生、变革和消失从来都不是偶然的和不确定的,而是有其所赖以发生的合理依据的。法律制度是一个社会基本生活习惯的表层反映,是一个民族感性、性格和价值信仰的综合显现,是一个社会基本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真切图像,也是一个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测量标尺。正是法律制度存在于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宗教信仰、文化传统之中,并直接与这些社会因素发生着有机的联系这一点,决定了那种将法律制度与其所赖以存在的社会因素隔离开来的观点,既是肤浅和幼稚的,也是充满幻想和不切实际的。从这一意义上看,法律制度确实有着形成一定的“自生自发的秩序”的可能性,也有着一定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生命力。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