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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范式的反思(二)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范式的反思(二)


陈瑞华


【摘要】按照法律的生命有机体理论,法学者应从经验事实出发,将问题作为法学研究的起点和基础,将对问题的分析、解释和预测作为研究的归宿,并运用科学的实证方法,按照提出假设、进行论证、对相反命题进行证伪以及将得到论证的命题一般化等基本程序,组织和安排法学研究活动。为此,法学者应当对那种单纯的对策法学、引进法学和移植法学方法作出深刻的反思,并抛弃那种将理论问题意识形态化,孤立地看待刑事诉讼问题的研究方式,真正从法学各学科交叉的角度,来发现新的前沿课题。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问题意识;对策法学;解释;实证方法
【全文】
  五、法学学科的交叉研究
  长期以来,刑事诉讼法学者擅长在一个相对稳定的体系中从事研究工作,而很少将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引入自己的研究中来。结果,这一学科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保守、封闭的问题,甚至很难与其他法学学科进行学术上的沟通和对话,更遑论不同学科的交叉研究了。但是,科学研究的逻辑和经验表明,孤立地从事一门学科的研究,而不吸收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和方法,研究者往往会使本学科的理论逐渐走向僵化,学术的创新也将无从谈起。因此,要摆脱刑事诉讼法学目前所处的困境,就必须保持学术研究的开放性,始终关注相关学科的发展动态,运用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和方法,学会从不同的视角和立场观察刑事司法问题。
  要保持学术视角的开放性,研究者就必须打通刑事诉讼法学与法学其他学科的联系。如果连这一点都做不到,那么要求这门学科吸收其他各门社会科学甚至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就更谈不上了。我们可以看到,刑事诉讼法涉及到国家公共权力机关对个人权利的限制问题,它应属于公法的范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一系列旨在规范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的程序规范,它属于程序法;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被告人、被害人的诸多诉讼权利,它又属于人权法……如此众多的规范属性,使得刑事诉讼法宪法和许多部门法都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也使得法学者在研究刑事诉讼问题时,必然会遇到宪法问题和其他部门法律领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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