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性骚扰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三、非权力型性骚扰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非权力型性骚扰案件的构成要件与权力型性骚扰案件的构成要件同样。对于非权力型性骚扰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而言,笔者总的观点是,一般应当完全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其面临的举证困难问题,解决的办法不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而是应当通过降低证明标准的方式来加以缓解。前面已经论述了权力型性骚扰案件中后面三个要件的举证责任由受害人来承担,这点在非权力型的案件中也是一样。笔者认为,对于第一个要件,非权力型案件的举证责任完全由受害人承担,受害人面临的困难应当通过证明标准的降低来加以完成。前面已经论述了举证责任由性骚扰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分担的理由。非权力型的性骚扰案件中的被告不承担举证责任的理由,就在于其不具备对于形成性骚扰的特定环境存在着控制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权力型性骚扰案件中的加害人所具有的形成便于实施性骚扰的环境之能力是非权力型性骚扰案件中的加害人所不具备的。同时,非权力型性骚扰案件中的加害人还缺少权力型性骚扰案件中加害人所具有的一种实施性骚扰所具有的心理优势,而这种心理优势正是权力型性骚扰案件中加害人敢于实施性骚扰的巨大动力。这种心理优势体现为权力型性骚扰案件中加害人预期受法律惩罚的成本要远远低于非权力型性骚扰案件中的加害人。
  根据理查德•A•波斯纳关于性的收益与成本的理论,在非权力型性骚扰中,其作为性的成本的核心内容的搜寻成本要远远高于权力型性骚扰。因此,在性骚扰案件中,搜寻成本问题成为一个关键因素。之所以认为非权力型性骚扰中的搜寻成本要远远高于权力型性骚扰,这主要源于权力型性骚扰中加害人的支配地位和对于资源的控制与支配能力。所以,为了抑制权力型性骚扰的发生,就必须从另外的角度加大权力型性骚扰的违法成本,举证责任分配在这两种类型的性骚扰中存在差异是必然的。
  总之,在非权力型性骚扰案件中,加害人的预期受惩罚的成本和性骚扰的搜寻成本比权力型性骚扰案件中的加害人要高,这决定了其对于举证责任的承担应当低于权力型的性骚扰案件中的加害人。同时,这样的分配也更容易获得道德的支撑,从而降低整个诉讼程序的道德成本。
  结语
  性骚扰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直接关系到受害人性权利的维护,如何进行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实现公民性权利的维护是我国法律必须解决的问题。因为从世界范围内看,性,正在发生或正在经历着从道德到权利、从人伦到人权的转化。人权运动、妇女解放、女权主义、性别革命等等,使得性与权利、人权密切结合,逐步走向性的“人权本位”。性在这里已经超越了一般所理解的狭义的“性交”,被构建为人的“本质”与“人格”的一部分⑥。面对性的人权化走向,面对人权已经入宪,面对“21世纪的文明风暴”,作为解决纠纷、化解社会风险的中国民事诉讼应当对于性骚扰案件有所作为,以维护受害人被侵犯的合法权利。当然,我国对性骚扰问题的研究也存在着尚待深入的问题,但是,它不能够永远停留在这一阶段,百姓期待着我国民事诉讼机制在不久的将来真正能承负起切实保护人们性权利的法律责任。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