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型性骚扰与非权力型性骚扰案件最明显的差异在于权力型性骚扰案件中加害人的预期受惩罚的成本低于非权力型性骚扰案件。权力型性骚扰案件中的预期受惩罚成本低,这首先源于加害人的权力。在中国的政治运作中,权力往往不受约束或难以受到制约,而职位则受到各种约束。在现时中国,权力操作常常并非被严格界定在制度规范中运行,权力者当然常常不仅仅是权力的执行者,而是权力的玩弄者②。权力的拥有者常常能够成功进行性骚扰且又能够逃避惩罚的根本原因在于受害人的求生本能,以及受害人对来自于权力的威胁和那些会对自身利益产生危害的事物的恐惧。因为受害人不遵从“权力”,往往会被剥夺一定的利益或职位,或受到利益方面的某些威胁。
权力型性骚扰案件中的预期受惩罚成本低还源于受害人的“脸面”需要。在中国这个情理社会中,脸面具有特殊意义。对于中国女性而言,性的问题对于女性脸面的影响常常比金钱和财富更为重要,这决定于中国特殊的性文化传统。因为中国的性文化传统对女性的要求就是贞节,即女性必须维护其“贞节”。(自2002年以来,接连发生的多起“处女卖淫案”就是明显的案例)这种观念反映了现代中国人很大程度上仍保留女性贞节的传统观念。这也难怪性骚扰的受害人无论其处境如何,其对此问题处理的方式都有惊人的相似之处,那就是选择沉默,毕竟自己的“脸面”最重要。当然,构成“脸面”的重要因素还有较好的经济收益和较高的职位等等。不过,是否能够保住较好的经济收益和较高的职位常常掌握在“权力”者手中。
由此可知,权力型性骚扰与非权力型性骚扰案件中,“权力”因素对于加害人实施性骚扰与否,以及受害人反抗与否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在权力型性骚扰中,基于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某种特殊利益关系,加害人员主动态势居多,受害人恐惧多于反抗。在非权力型性骚扰案件中,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不存在上下隶属关系,一般来说也不存在利益需求关系。这种性骚扰行为一旦发生,反抗多于恐惧,屈从多是在脸面上过不去或骚扰较轻时才会出现,故此类性骚扰案件一般会留下较多的“蛛丝马迹”。与此同时,两种类型的性骚扰对于预防性骚扰行为的发生也有着不同的影响。在违法者通过违法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大体相当的情况下,就应当使其违法成本大体相当。从民事诉讼角度讲,在权力型性骚扰与非权力型性骚扰案件中进行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有利于实现这一目标。
二、权力型性骚扰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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